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考验期内犯新罪及漏罪应如何处理
郭飞
【关键词】缓刑考验期;新罪及漏罪
【全文】
【案情】周某因犯盗窃罪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执行,缓刑期间又实施了故意伤害犯罪,但于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周某的故意伤害犯罪,且周某在盗窃罪判决前还有抢劫罪未向司法机关坦白。对周某在缓刑期间所犯故意伤害罪和原判前的未发现的抢劫罪均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没有异议,但对其盗窃犯罪要不要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与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实践中有不同观点。
【分歧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周某原判的盗窃犯罪刑事责任不应再追究,理由是按照刑法七十七条的规定和罪刑法定原则,缓刑犯必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并且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新罪,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撤销缓刑执行数罪并罚。周某虽然在缓刑考验期犯有故意伤害犯罪,在原判决前有漏罪未坦白,但这都是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存在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问题,故原判盗窃犯罪刑罚不再执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周某原判的盗窃犯罪的缓刑应当撤销,执行原判刑罚,进行数罪并罚。理由是周某因盗窃犯罪被判处缓刑,缓刑期间又实施新罪,且未坦白漏罪,符合应当撤销缓刑的实质要件,不能适用“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规定,应当在盗窃犯罪的诉讼时效内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法与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进行数罪并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评析意见】缓刑是指对于判处剥夺自由刑罚的犯罪分子,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它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不能犯新罪或没有漏罪为必要,否则不能享受不执行刑罚的待遇。第一种观点是对法律条文的片面理解,未真正把握刑法关于判处缓刑和撤销缓刑的实质立法精神。
1、从立法本意上看,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或考验期内所犯新罪均应当撤销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缓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必须是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适用缓刑的宣告刑标准;(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这是适用缓刑最根本的条件;(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缓刑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在于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进行一种风险预测,并通过设置一定期限的缓刑考验期对该风险进行检测。换言之,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前提性条件是罪犯人身危险性的消除。而对于那些有漏罪和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的犯罪分子来说,对其适用缓刑是明显是有悖于上述立法本意的。如果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可以证实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可能性依然存在;如果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可以证实犯罪分子依然隐瞒了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实。从立法本意来讲,无论是再次犯罪,还是隐瞒了已有的犯罪事实,都是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依然存在的具体体现。所以,出现上述两种情形,均应撤销缓刑,这是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本意所在。结合本案来看,周某在盗窃罪判决前,故意向司法机关隐匿其抢劫犯罪事实,企图逃避法律制裁,这说明周某没有从根本上对自己所犯罪行深挖思想根源,真诚悔罪,说明周某人身危险性依然存在,并且其再犯的可能性已经转化为现实,故失去了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前提性条件。不符合判处缓刑的实质条件,应当撤销其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