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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必备条款

  

  三、合同条款的补充(合同漏洞的填补)原则


  

  合同漏洞时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郑州的戚谦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6162125条的规定,对合同欠缺的其他内容(非必备条款)的补充,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首先由当事人协议补充;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按合同有关条款,应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统观合同全文,参考订立前后的相关来往信函,考虑到合同的目的和性质,本着诚信原则,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


  

  按照交易习惯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详参《合同法》解释(二)。


  

  (3)按照《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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