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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程序分化

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程序分化


王亚新


【摘要】程序分化涉及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应该规定哪些种类的第一审诉讼程序这一重要问题。程序分化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保留“简易-普通”的基本分类;现有的简易程序进一步分化为“小额”、“速裁”和“简易”三种程序;对普通程序在缩小合议制适用范围的同时以“规则形成”为指向加以规范;程序设计整体上注重与司法ADR的衔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整合。本文对小额程序的设置必要性和具体程序设计做了论证,并以司法实践中的案件类型划分为依据,考察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普通程序与适当延长审限及合议制的关系,还提出引入“特别上告”制度以促进高层级法院通过直接审判案件发展指导性案例的建议。
【关键词】程序分化;简易程序;小额程序;司法ADR;特别上告
【全文】
  

  一、“程序分化”问题的提出


  

  第一审程序究竟如何规定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必然要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个问题也可以表述为:将来的民事诉讼立法中应当有哪些种类的一审程序、这些程序之间有何关系并构成什么样的体系?本文将此称为“程序分化”问题。


  

  在学理上,民事第一审程序首先可区分为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但为了限定考察范围,本文把研究的对象缩小为诉讼程序,暂不论及非讼程序。关于第一审诉讼程序,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只规定了“普通”和“简易”这两个程序种类。从现行立法颁布二十年来社会发展的状况和司法实践的需求来看,这样的区分已经显得过于粗疏,有必要在立法修改中实行更进一步的程序分化。对一审诉讼程序如何分化,迄今为止学术界提出的方案大体上就是在现行立法中“简易-普通”的分类之外再引进小额程序,并设立单独的家事程序[1]。本文的目的主要在于提出笔者构想的一审诉讼程序分化方案,也将附带地涉及第一审程序与审级及上诉制度衔接的问题。在构想这样的方案时,必须先考虑程序分化的根据或基础。第一审程序籍以区分的根据可从两个方面去把握,一是案件标的额大小、案情复杂的程度以及争议性的强弱,二是纠纷发生的领域或其种类。根据后者,程序分化在范围上更加广泛,包括了是否应依家事、劳动关系、乃至知识产权、公司或票据等领域的纠纷分别设立反映其各自特点的程序等问题。笔者支持立法上至少对家事案件和劳动争议单列程序的观点,不过对这些要求更多专门知识储备并需逐一分别考察的问题留待其他场合讨论,本文暂不涉及。但合同及侵权等一般的纠纷种类与案件标的额、难易度及争议性紧密相关,以下将一并作为构想程序分化基本方案的根据。


  

  主要根据案件标的金额大小、难易程度及争议性强弱等进行构想的程序分化,大致与实务上称为“繁简分流”的现象相对应。“繁简分流”更多地含有“法院对程序的实际运作”这一层意思,与本文试图提供的制度设计方案有所区别。不过,这个概念中所包含的对“繁”和“简”两极的强调,在设计程序分化方案时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具体而言,近年来在民事一审收案量快速增长、不少法院“案多人少”负担沉重等现实情况下,[2]现行立法上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显得愈发不能满足当事人和法院便捷迅速、成本低廉地处理大量少额、简单纠纷的迫切要求,所谓“简易不简”的问题更加明显。因此,如何在制度设计上进一步分化简易程序,使其能够适应处理不同案件时对程序简化程度的多层次要求,构成了本文的一个基本着眼点。另一方面,对于普通程序,在重新考量现行立法将其与合议制“捆绑”在一起及审限规定等程序设计是否合理的同时,也要照顾到通过更加精致完善的程序设计来发展“能够引导秩序形成的一般规则”这个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前瞻性需求。此外,在当前的司法政策引领下,许多法院纷纷尝试运用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委托调解等司法ADR的多种方式分流案件,或者通过“速裁程序”的操作力图在一审程序的早期便捷地审理终结案件。拟议中的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有必要充分考虑司法实务中的这些最新动向并做出有效回应,把吸收和规范种种相关的改革尝试纳入视野。于是,一审诉讼程序的分化方案如何与实务上的这些程序操作方式协调衔接,亦成为本文试图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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