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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附条件警告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英国附条件警告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British Conditional Caution and Its Referenced Value


甄贞


【摘要】附条件警告是英国2002年司法改革后针对特定案件创设的恢复性司法制度。该制度具有替代庭审、矫正违法者与修复犯罪等多重价值,以矫正条件、修复条件、惩罚条件与限制条件的执行来保障多元价值目标的实现,并根据所附条件的遵守与违背界分颇具差异性的法律后果。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附条件不起诉也具有某种类似的功能,但两者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异,附条件警告制度的法律地位、价值目标、具体适用与法律后果等对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均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附条件警告;相关起诉人;附条件不起诉
【全文】
  

  英国作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发源地,其刑事司法制度对世界各国产生了深远影响,[1]也曾令英国人引以为豪,但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以及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的转移,司法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迫于改革压力,英国于2002年公布了《所有人的正义—司法改革报告》(以下简称《司法改革报告》),该报告显示,“本国人民希望有一个有利于实现公正的刑事司法制度,他们认为犯罪的被害人应当成为这一制度的核心”。[2]并制定了明确的改革计划,即“重新调整刑事司法制度,使其有利于被害人和社会公众,减少犯罪,将更多的罪犯绳之以法”。[3]附条件警告即是《英国2003年刑事审判法》(以下简称《刑事审判法》)在《司法改革报告》基础上针对特定案件创设的恢复性司法制度,构成皇家检察署的两项重大改革之一。从价值取向上来分析,该制度一方面旨在替代起诉、节约司法成本,另一方面则意图通过所附条件的执行来实现矫正违法者、修复犯罪等目的。


  

  一、实践到立法:附条件警告制度的正式确立


  

  英国《司法改革报告》公布之前,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用于替代法庭审判的警察警告制度。“警察警告分为两类:正式警告和非正式警告。正式警告将作为一个犯罪记录保存下来,如果被告人再度犯罪而被起诉,法庭就会把该警告作为量刑的考虑因素之一。”[4]“在有些地区,警察实施警告附加方案。在此方案中,违法者不是简单地被警告,而是加入与警方的一个自愿协议,遵守一些特定的条件。条件可能是给予被害人一些补偿,或者受到某种形式的监督或处理。……但是这些方案是完全自愿的,如果违法者不遵守这些条件也不能对其提起诉讼。”[5]2001年到2002年期间,英国警察破案129万件,给予警告处理的21万件。[6]警告处理的案件占警察破案总数的近1/6,大量案件的庭前处理对刑事案件的程序分流发挥了重要作用。警告中的附加方案要求违法者给予被害人补偿,突出刑事司法对被害人的救济功能,体现了对被害人的尊重,降低了被害人对警告这一案件处理方式的抵触情绪。警告后将犯罪记录在案并作为违法者再行犯罪时法院的量刑参考,能够对违法者产生威慑效果,对犯罪矫正产生积极影响。然而附加方案的执行乃出于自愿,违法者若违背约定条件而拒绝履行义务,刑事司法制度将会因不能对其提起诉讼而显得力不从心,附加方案警告预期的积极效果也将大打折扣。同时仅由警察负责警告事宜,独揽警告的决定与实施,排斥检察官的参与,主体单一,警告的适用范围受阻,且隔断了警告与公诉之间的联系。因此,英国某些地区于改革之前已经实施的附加方案警告,具有较为显著的效果,但局限性也是客观存在的。


  

  司法改革主导者认为,警告附加方案在减少违法、促进对被害人的救济和节省法院的时间方面,具有实在的价值。因此建议由检察机关创设一个正式的有条件警告方案以用于适当的案件之中,检察机关在考虑被害人利益和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在哪些案件中适用附条件警告。同时附条件警告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不适用于依公众利益要求提起控诉的案件;第二,在给予附条件警告之前,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达到了能够对违法者进行起诉的地步。[7]司法改革报告对附加方案警告积极方面的认可与赞赏,展示出方案本身在矫正犯罪、补偿受害人与节约司法成本等方面所能产生的功效。同时作为一种具有反思性与前瞻性的预测,报告也在现有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有价值的制度框架,勾画出未来附条件警告制度的基本面貌,随后的《刑事审判法》对此作了吸收。


  

  《刑事审判法》第三部分为“附条件警告”。该部分对附条件警告、五项条件、未能遵守条件、实施细则、国家缓刑机构的帮助与本节解释等作了规定。自此,附条件警告从实践走向立法,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正式得以确立,制度本身的结构也更趋完备。[8]


  

  二、多元价值并存:附条件警告制度的目标定位


  

  根据《刑事审判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附条件警告是指对实施某种犯罪的行为人提出的警告,它附带有行为人必须遵守的条件。第22条第3款规定,附条件警告的条件应当至少具有以下目标之一:(a)便于矫正该行为人;(b)确保他能对犯罪进行修复。矫正行为人包括纠正违法者的行为、降低违法者的再犯可能性和帮助违法者重新融入社会。行为人对犯罪进行修复主要指弥补被违法者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害。[9]根据这一规定,运用附条件警告制度要求矫正与修复两项目标至少可以实现其一,否则便不宜适用附条件警告来处理案件。《皇家检察官准则》7.1也指明,附条件警告是对犯罪的严重性和后果的一种相称的回应,所提供的条件可以达到使罪犯改邪归正、补救或进行惩罚的目的。[10]综合来看,除传统意义上的惩罚功能(部分试点地区采用罚款来实现该项功能)之外,附条件警告具有节约司法成本、矫正违法者与修复犯罪等多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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