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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6.老年节、“常回家看看”及其他


  

  关于设立老人节。多数学者认为,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越来越多的老年人不再满足于被敬,他们还有自己的追求,所以应当设立“老年节”而不是“敬老节”,像青年节、儿童节、妇女节等一样。与会学者建议将现行法律规定的“敬老节”改为“老年节”,并遵循我国传统将农历九月九日确定为老年节。


  

  关于“常回家看看”。这是近年来社会各方面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有学者主张应当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样的规定具有促进子女定期探望老人,实现对老年人精神慰藉的作用,对于和睦家庭关系,融洽代际感情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有的学者认为,这只是一个倡导性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法律中应当避免这类规定。同时,要求不具备条件的子女看望老年人,对子女构成沉重的负担,反而不利于大家庭和睦。


  

  关于社会照料服务。社会照料服务涉及设施、机构、人员等基本要素,政府应当扶持社会照料服务的发展,但对这一领域要进行适度监管,涉及养老设施建设规划和标准、养老机构许可和登记、机构人员从业标准和培训等若干方面。必须平衡好促进养老机构的发展和监管养老机构规范运作的关系,养老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获得养老服务许可后,依法进行登记,但对一些小型养老机构,它们不对外募捐,也不要求税负减免和政府补贴,应当降低门槛,甚至可以不需许可,以适应老年人对社会养老机构的多元需求。有学者建议设立不同于医疗护理的社会护理职别,从人才培养、人员培训入手,打造一支适应老龄社会需求的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照料服务队伍。


  

  关于同等社会优待。社会优待已经成为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不同于一般老年社会福利,应当尽量做到城乡无别,超越户籍限制面向所有本行政区划内的老年人开放适用。有学者认为,国家应当提倡对常住户口不在本行政区域的老年人实行同等对待。更多的学者主张不应当仅仅是提倡,而应当作出硬性规定,明确规定各地方对常住户口不在本行政区划的老年人应当实行同等对待。这样就使得比较软性的条款具有了硬性的约束。


  

  另外,老龄社会问题繁多且与其他社会问题交叉重叠,其中有些方面与其他社会问题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比如,计划生育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在同一个政策方向上,保障老年人独立的社会地位尤其是发展老年人就业与整个社会就业政策也存在一定的冲突,如何协调、缓和这些冲突和紧张关系,是公共政策与立法必须面对的综合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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