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4.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老年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的基石,除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外,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已经成为保障老年健康生活的重要选项。多数学者主张将医疗保险与护理保险加以区分,认为对于老年人来讲,虽然生活的基本保障及医疗保障很关键,但建立有别于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护理保险意义也很重大。多数学者赞同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主张国家应当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联合国提倡健康寿命,我国的平均寿命是73.5岁,平均健康寿命是62.3岁,在全球排名81名,老年人的健康状况令人堪忧。不健康老人多需要家庭和社会养老机构的照料,在照料的过程中建立护理保险具有现实意义。当今日渐显现的“421”家庭结构和空巢老人骤增已经成为我国突出的社会问题,家庭结构的变化导致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甚至丧失,不少学者主张调整计划生育政策,并认为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是将家庭风险或者家庭责任分散给社会的有效手段,建议将国家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写进法律。也有学者提出,要首先弄清楚护理保险的性质,认为若是能够将其纳入医疗保险的范畴之中,就不应该单列出来作为新的保险种类。


  

  5.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可操作性


  

  与会学者就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不少条款的可操作性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争论。有的学者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属于社会法范畴,应体现政策、道德与法律的有效结合,因而有些条款带有明显的政策性或道德性并不影响法律的可操作性,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诉性是两个不同概念。众多社会法的条款的可操作性重在促使政府采取行动,而不是必须能够拿到法院去适用。有的学者认为,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法律规范应该具备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等基本构造,这是法律区别于政策的关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许多条款像是政策性要求或者道德性宣示,如带有鼓励、支持、倡导等术语的条款不像“法言法语”,这样的条款不具有法律的刚性,在援引解决具体问题时就不具备可操作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然道德、政策性较强,但应该刚性规定的就要应当刚性规定,要正确处理好法律可操作性与政策性、道德性规定之间的关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