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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全国老龄社会法律应对与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学术研讨会”观点综述

胡明


【关键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全文】
  

  2011年11月5日,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办、山东大学承办的“老龄社会法律应对与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学术研讨会在山东大学召开,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研究室、山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单位的领导和专家以及来自山东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浙江工商大学、安徽大学、东南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上海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山东财经大学、济南大学、山东政法学院、山东省委党校、青岛大学、烟台大学等国内高校和日本学习院大学、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的专家学者5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聚焦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稿)》,针对老年人的概念及分类保障原则、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基本国策、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的关系、老年健康与护理保险制度、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可操作性,以及设立老年节、“常回家看看”等问题展开了深入和热烈的讨论。


  

  1.老年人定义与老年人分类保障


  

  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结果,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接近1.78亿,65岁的老年人将近1.19亿,并且在未来20多年里人口老龄化还将不断加快。我国老年人在法律上的定义是60岁以上的人,多数学者建议对1996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确定的定义进行修改。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将老年人定义为65岁以上的人,由于人类寿命延长,加之人的体力和心态良好性持续,可以将老年人的最低年龄调至65岁。这样可以相对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使面向老年人的福利水平更高且福利政策更具持久性。人们通常将老年人的最低年龄与退休联系起来,实际上农村老年人与退休年龄无关,女性55岁退休与60老年人的底线年龄也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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