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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取证中强制询问证人探析

侦查取证中强制询问证人探析


何挺


【摘要】侦查取证中对证人的询问包括任意询问与强制询问。询问证人应当以任意询问为原则,但在必要情况下也应当允许强制询问。强制询问证人的强制性主要表现为一种后果上的强制。应当通过程序对强制询问的适用进行控制,包括主体、启动条件、时间、强制手段、律师在场、赋予证人申请救济的权利等方面。我国侦查取证中询问证人也应当区分任意询问与强制询问并明确强制询问证人的具体程序。
【关键词】任意询问;强制询问;强制性;程序控制
【全文】
  

  通过询问证人获得证言以查清案情是侦查取证的重要内容。基于侦查法治原则,询问证人作为一种法定的侦查取证的方法,理应遵循一定的程序,以在保障证人的基本权利不受国家侦控机关不当侵害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获取对查清案情具有重要意义的证人证言。现代刑事诉讼的侦查,以任意侦查为原则,以强制侦查为例外和补充,侦查程序规制的重点则在于强制侦查。这一点同样适用于询问证人这一侦查取证方法: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证人进行强制询问、强制性如何体现及如何予以程序控制以在查清案件事实与保障证人权利之间获取平衡应当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仅象征性地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既未区分任意询问与强制询问,更未对强制询问的具体程序做出规定,导致保障证人权利和获取证人证言两方面功能都难以实现。鉴于以上,本文拟在借鉴域外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侦查取证中强制询问证人的相关问题作一探讨。


  

  一、询问证人:以任意为原则、以强制为必要补充


  

  从理论上来说,侦查可以根据侦查行为是否由相对人自愿配合为前提这一标准,区分为任意侦查与强制侦查。任意侦查指不采用强制手段,不对相对人的生活权益强制性地造成损害,而由相对人自愿配合的侦查;强制侦查指为了收集或保全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而通过强制方法对相对人进行的侦查。[1]在现代侦查程序中,任意侦查是原则,强制侦查只有在任意侦查无效时才能例外采用,而且强制侦查遵循法定原则,只限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只能依法律规定进行,对于一些涉及相对人基本权利的强制侦查手段还必须由中立的法官进行司法审查。


  

  作为一种侦查取证方法,对证人的询问同样存在着强制询问与任意询问的分野。所谓任意询问是指证人自愿接受办案机关有关案件情况的询问。任意询问中的“任意”一方面指的是证人自愿接受询问,另一方面也对办案机关的询问提出了不得强制的要求:既不得采用强制的手段强制证人到案或强制其陈述,也不得对证人不陈述作出不利于其的推论。而强制询问则是指违背证人意愿,采用强制手段对证人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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