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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诉讼中诉的变更与合并

论婚姻诉讼中诉的变更与合并


张晓茹


【摘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普通程序。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宣告婚姻无效案件适用特别程序。这样,按照一般诉的变更与合并的条件,宣告婚姻无效之诉与离婚之诉之间,就不能进行变更和合并。这与婚姻案件的特殊性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有冲突的。我们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对因同一婚姻关系所产生的婚姻诉讼,允许其变更、合并,以便使同一婚姻所发生的争执,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得以解决,避免先后起诉或分别起诉可能产生的弊端。
【关键词】婚姻诉讼;诉的变更;诉的合并;模式分析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2006年3月2日邹某与涂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邹某及其家人发现涂某有些行为不正常。邹某便于2006年6月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申请后,邹某发现婚姻无效的证据不足,即婚前被申请人涂某是否有精神病,并没有充分的证据。邹某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将此变更为离婚诉讼?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法官们对此案产生意见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如果在开庭审理之前,因为没有进入庭审,实质上未适用特别程序,申请人可以变更为离婚诉讼;如果是进入开庭审理,已适用了特别程序,则不能变更为离婚诉讼,法院宣判后可告之另行提起离婚诉讼。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不能变更为离婚诉讼。因为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适用的是特别程序,离婚诉讼适用的是二审终审的普通程序。


  

  我国2001年婚姻法除规定了离婚制度外,还正式引入了“婚姻无效制度”和“撤销婚姻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作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二),其中《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实务界和学者据此把宣告婚姻无效程序作为特别程序。[1]基于这一前提,在前述案件中,第一种观点认为,开庭审理之前可以进行变更;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本来就是两种程序,无法进行变更。按照诉的变更的一般要件之一——新诉与原诉均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似乎第二种观点正确。第一种观点,以是否进入了开庭审理为分界点加以区分,实质上也是不赞同两种适用不同程序的诉的变更。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到底能否变更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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