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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案件中协议管辖有效性判断

  

  在美国Cairo, Inc. v. CrossMedia ServicesInc. 案中,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就驳回了原告在伊利诺斯州起诉的动议。法院认为:被告在网站上明确告知网站用户与运行者之间的协议,而且明确告知协议之中包含了选择加州法院为争端解决法院的法院选择条款。原告多次利用被告的网站,通过网站进行交易,其应该知道和了解法院选择条款的存在和内容,因此,该条款应是有效的, 并应得到执行。[15]在美国RobertNovak, d /b /a Pets Warehouse and Petsware2house. com v. Overture Services, Inc. , et al. 案中,法院认为:用户通过滚动窗口可以明确地看到和了解服务协议,其中包含有选择法院条款,因此,这个协议管辖条款应是有效的,该案应由约定的加利福尼亚州法院管辖,除非证明它是不合平和不合理的。另外,法院在实体条件认定上,认为被告Google并没有通过网站实施侵权行为,它只是提供了一个平台,并不是言论和信息的提供和发布者。而对于另两个被告, B iochemics Inc. d /b /a Doctordog. com 和JohnHoldefehr,法院院驳回了他们有关管辖权的异议。法院认为:被告B iochemics Inc. d /b / a Doctordog. com在纽约州运营了一个网站,并通过它销售了6000美元的商品给纽约州的居民;被告John Holdefehr则与纽约州的公司签订了商业合同,而诉讼的原因则是由此合同引起的。[16]在这个案件中,法庭院了对选择法院条款进行形式审查外,对于被告的行为也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被告通过网站实施的行为和对网站的利用程度受到了重视,法院运用了“滑动范围”标准,考虑到了被告网络行为的特征,从而得出其认为最合理的管辖地。


  

  4. 协议管辖中消费者权利义务的设定


  

  出于对消费者的保护,选择法院协议的内容与消费者合同纠纷管辖规则的规定不能存在冲突,否则协议管辖条款有可能无效而得不到执行。这个立法趋势在欧盟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立法行为中得到认可。在互联网环境下,考虑到电子商务全球性的特征,这种规定更应得到体现。一方面,从管辖选择的形式上,可以进一步完善“逆向选择方式”, [17]将选择权交给消费者,并要求网络服务商提供更多的可供选择的法院地;另一方面,消费者也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在起诉时选择法院。但赋予消费者选择法院权利的同时,也要注意对商家利益的保护,防止消费者对选择权的滥用;否则会使商家面临在全球被诉的局面,而且这种局面往往是被动的。


  

  作为消费者,其在通过某网站进行交易或实施网络行为时,应有提供真实身份和地理位置等基本信息的义务,否则,应由消费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有可能会影响对协议管辖条款有效性和可执行力的审查和判断。比如:如果消费者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和地理位置,网络服务商可以以此提起抗辩,要求排除消费者所在地法院管辖。此举一方面有利于网络服务商明了消费者所在地,从而判断自己可能招致诉讼之地;另一方面也是为网络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提供更多的可以寻找的连结因素。或许有人提出,此种方法仍无法解决消费者对于协议管辖接受的被动性,用户为了利用网站仍会接受协议,或网络服务商为了避免在某地被诉,而禁止该地消费者的进入。但从商业的角度考虑,网络服务商或电子商务的商家对于网络的利用,其目的就是为了利用网络的全球性、便利性,出于商业目的,他们决不会因噎废食,最终会在此种法律条件下,努力完善自身技术以合理地承担法律风险。诸如在更多的地区设立服务器、建立分公司等,更多地了解消费者所在地的法律,并努力避免和减少诉讼。因此,通过对协议管辖有效性的判断,合理设定网络服务商和消费者者的义务,从而合理分配法律风险,刺激商家和消费者共同寻找合理的协议管辖形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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