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互联网案件中协议管辖有效性判断

  

  1. 排除所选择法院与案件实质联系要求


  

  对于互联网案件中协议管辖所选择法院是否必须与案件存有联系的问题,结合协议管辖本身和互联网案件的特点,可以做出否定的答复。首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核心是个人自由,限制太多,便无自由可言。既然已有了专属管辖优先于协议管辖的限制,就足以维护根本的国家司法权益,不必再将当事人的选择框限于国籍、住所这样狭窄的范围;其次,确如前述一些国家的观点,由一个除了握有司法管辖权之外与案件再无其他联系的法院来审理案件,其中立性或许有助于提高结果的公正性;[13]再次,与当事人选择准据法一样,一旦当事人选择了一国法院审理他们之间争议,该国法院就与案件有了实质联系。如果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产生之初,就已达成选择法院的协议,那么,被选择的法院自始便与法律关系具有联系。争议产生时,被选法院更与争议有直接联系,因为它的意义专为解决争议而存在,当事人的选择创设了被选法院与案件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也就是说,被选法院与案件的联系可以由当事人的选择而创设;[14]最后,结合网络行为本身特点来看,由于网络的超国界性,使得当事人的身份和地理位置难以确定,选择法院是否与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有联系,在选择法院之初判断存在困难;而且,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在任何地区均可以登录网站并实施网络行为,同样,在所选择法院地也很容易登录争端所涉的网站,因此,很难确定所选择的法院地与网络行为完全没有关联。所以,在互联网案件中,对于所选择法院,除专属管辖之外,可以排除关联性的要求。


  

  2. 选择法院协议的非排他性要求


  

  考虑到各国网络技术和网络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网络服务商与用户地位的不对等,在目前的一般情况下,互联网案件中的协议管辖不应是完全排他的。一方面,可以参照1999年《海牙公约草案》的规定,保证各国专属管辖以及出于对消费者等弱势交易主体的保护而制成的管辖规则的适用,对与之相冲突的协议管辖条款予以排除; 另一方面,因保护本国公共秩序、基于不方便管辖原则及其类似原则以及出于公平的考虑,确定协议管辖无效或放弃管辖的行为,也应得到支持。同时,一定程度上,协议管辖的非排他性也有助于保证选择法院协议的形成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网络服务商为保证其所提供的选择法院协议有效并得到执行,无论在形式还是内容上,会提供更能体现双方真实意思的选择法院协议。


  

  3. 依对网站的利用程度进行有效性判断


  

  用户登录网站时与服务商签订服务协议并接受选择法院条款,该条款的有效性也可以通过用户对该网站的利用程度进行判断。比如:用户频繁使用某网站,在形式上就可以得出其对该网站的服务条款内容应该是相对了解的结论;将“滑动范围”标准适用于协议管辖,对用户通过网站实施交易或进行交流的行为进行分析,可以判断其对网站的接受程度,并以此作为管辖权确定标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