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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案件中协议管辖有效性判断

  

  2. 选择协议条款的明确性要求


  

  对于选择协议条款是否明确,在进行形式审查时,主要是看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协议订立的要求以及订立协议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明示;二是协议本身的物理状态是否明晰,是否会轻易被协议人忽略。


  

  在美国Groff v. America Online, Inc. 案中,法院确认了原告通过点击接受被告网站所提供的选择法院条款的有效性。法院认为:在用户进入被告的系统之前,他必须点击接受被告的服务协议;而且这个点击的要求是明确的,原告绝对应该看到这个协议并进行接受的点击,而其以看不到或读不到进行抗辩, 不应得到支持。[7]在美国Bruce G. Forrest v. Verizon Communications Inc. and Verizon Internet Services,Inc. 案中,法院认为:通过滚动文件( scrollbar) ,原告可以看到选择法院条款,被告已提供了充足的条件,以提示原告选择法院条款的存在, [8]因此,法院确定选择法院条款是应该得到执行的。在美国DeJohn v. The . TV Corporation International, et al. 案中,法院也确认了原被告双方所达成的选择法院条款的有效性。法院认为:原告通过点击“我同意”键接受了与被告之间合同中的选择法院条款,而用户在进行登记时,协议条款就在“我同意”键的上方,足以使原告看到并充分了解,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在所选择法院之外的法院起诉的请求。[9]


  

  从上述对互联网案件协议管辖有效性的判断上来看,在协议条款明确性的判定上,在对上述两方面因素进行审查时,一般应进行如下内容的考量:首先,对于用户在线接受选择法院条款的要求是明确的,用户受到充分的提示,以获知订立选择法院条款的必要性和可能的法律后果。即在用户实施网络行为时,对于选择法院条款的接受,是一个有充分认识的自主行为,而不是模糊的、暗示的或者是被捆绑在其他行为之内的行为;其次,协议形式和内容是很容易获知和清晰的,不易被用户忽略和难以辩明。比如:告知协议内容所在的页面或位置应突出和清晰,如同书的封面;协议内容应清晰明了,即容易辩明又容易理解。此处,可以借提单背面管辖条款的表现形式来进行说明,对于提单背面管辖条款的性质,众说纷纭,其中就有观点认为:从提单背面载明的管辖条款来看,大多体现了承运人的利益,而违反了公平的原则。在形式上的表现就是,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也未对条款进行相应的解释;管辖条款以小字形式出现在提单背面,一般情况下,在没有任何提示时是不会被注意的。[10]虽然这只是对于提单背面管辖条款争议的一个看法,但实际上也是出于对协议形式明确性而提出的意见。类似的,涉网案件中的管辖协议也应进行这方面的考虑,协议内容应位置突出、内容明确、字迹清晰;再次,对于协议存在的告知以及对于协议内容的获知,只需要用户具备基本的网络技术手段即可以完成。比如:上文所述案例中登录页面即会发现,或通过简单的scrollbar技术即可浏览页面,而不需要特有的专业技术才能获知。否则,容易使用户因为技术上的劣势而忽略或无法真实意识到自身对协议的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应视为没有为用户提供对协议充分意识和了解的充分条件,并因此会影响到协议的效力,这样的要求,也是对于当事人在技术上不平等地位的一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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