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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案件中协议管辖有效性判断

互联网案件中协议管辖有效性判断


李智


【摘要】协议管辖依当事人自治为基础,将管辖权的确定权交由当事人来完成,从理论上讲应该是确立管辖权最有效和最直接的方式。在互联网案件中,面对互联网的无边界性所带来的传统属地和属人管辖规则难以确定的情况,协议管辖尽显其在互联网案件中管辖权确定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优势。但网络资源占有的不平等,使得对协议管辖有效性的判断,成为互联网案件协议管辖适用时需要考量的重点。
【关键词】协议管辖;互联网;管辖权
【全文】
  

  一、前言


  

  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之上的协议管辖无疑在管辖权的确定上,有其不可比拟的优势。然而同样,出于公平、公共秩序、“以原被告”及法院地利益等各方面的考量,在传统民商事案件中,对于协议管辖也进行了相应的限制和有效性判断,并形成了一系列的考量依据。在互联网案件中,一方面,互联网行为的跨国界性,使得互联网纠纷中的当事人往往距离遥远,这就为协议选择法院带来了地理位置上的难度;另一方面,互联网以及电子商务尚处在发展阶段,还存在着国家之间、地区之间、参与者之间对技术掌握不平衡的缺陷,体现在法律上,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公平的状态。协议管辖也是如此,网站中形式不同的选择法院条款更多地体现了网络服务商的利益,或者间接地体现了网络技术大国的利益,他们所在地的法院往往会更多地被选择。而技术的弱势又使得用户对法院地无法进行真正意义的自由选择,这无疑提高了用户的诉讼成本。将协议管辖在互联网案件中进行调适,在平衡传统诉讼中各方利益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互联网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以及网络背景下协议管辖的特点,才能使二者结合得更好。同时,在对协议管辖合意形成的过程,以及协议管辖合理性及可执行性进行分析和判断时,应对协议管辖所起的管辖权确定作用进行准确定位,并对协议的有效性进行判断。


  

  二、协议管辖对互联网案件管辖权确定的有益补充


  

  在国际民商事诉讼中,协议管辖作为一种对管辖权确定相对明确的方式,已越来越被广泛的采用,协议管辖适用案件的范围越来越广。比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999年《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 (以下简称“1999年《海牙公约草案》”)第4 条第1 款中设定的协议管辖的范围是,“任何与一项与特定法律关系有关的,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1]这也充分体现了当今国际社会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和放松限制的趋势。在对协议管辖是否具有排他性的看法上,也体现了上述的趋势, 1999年《海牙公约草案》确立了当事人协议排他的效力,只有当事人的约定才能破除这一效力,对于它的限制只是不得与消费者合同管辖、个人雇佣合同管辖以及专属管辖相冲突;而且,公约第4条的排他性规定,实际上也排除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及与不方便法院原则相类似的原则的适用。[2]海牙国际私法会议2005年《关于选择法院公约》(Convention on Choice of CourtAgree2ment)也强调了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的有效性,并就法院的选择、承认及执行法院判决制订了明确的规则。[3][4]该公约的目的是“通过增强司法协助促进国际贸易与投资”,电子商务的协议管辖也在其规范之列。在协议管辖的形式上,也认可了电子形式形成的协议的效力。[5]可以说,在国际民商事诉讼中,协议管辖的突出作用越来越被各国及国际社会所重视,协议管辖越来越成为解决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争议的重要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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