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宪法至上的理念,根本目的在于我们的司法活动必须维护与宪法精神相一致的法律的权威,即使法律一时还不是“良法”,司法机关也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执行,服从法律权威应该是司法机关的天职,要坚决克服长期以来所形成的权大于法、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以言废法的现象。
树立主权在民理念就是要树立一切国家权力包括司法权力均来自于人民并接受人民的监督的观念。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司法活动特别是刑事司法活动关系到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文明的司法行为必然会导致对公民上述权利的侵害。加强司法中的人权保护,首要的是在立法上完善各种人权保障制度和措施;其次要求司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诉讼法,强化程序意识;最后要扩大公民有序的司法参与。通过参与司法可以使人民更深切地感受到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和司法文明的成果。为此,必须制定和完善人民参与司法的各项制度,如人民陪审员制度、刑事侦查的律师在场制度、公诉案件被害人参与刑事庭审制度、被追诉者的沉默权制度等,从制度上具体落实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树立分权制衡理念就是要树立按法定权限范围行使权力,相互牵制,相互约束,以防止独断专行、滥用权力现象发生的观念。分权制衡理论包括三层含义:首先是分权。其次分权的目的在于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最后分权制衡的精神在于平衡。这是分权和制约的归宿。我国从总体上讲缺乏分权制衡机制,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是权力者的自我制衡和约束,近代国家建构中行之有效的分权制衡原则在我国基本上没有踪影。主要原因在于:认为分权制衡只会导致互相扯皮的低效状态,因而代之以“议行合一”的国家权力结构形式,以此来修正分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然而,现实表明这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腐败和效率低下问题。因此,从观念上树立借鉴国外先进的司法理念,在分权制衡的基础上切实保障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司法文明的先导性工程。
树立法律正义理念就是要树立按具有正义性的法律办理各类案件的观念。正义是法律的基本价值,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法律制度的正义;二是法律执行中的正义。前者称为实质正义,后者称为形式正义。实质正义是形式正义的前提,即法律制度的正义是司法公正的根本前提,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不承认判例法而以制定法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国家,司法公正首先必须要求立法是公正的。从司法平等到立法平等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成果,也是宪法平等权成为人权保障内容的重要标志,同时它更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立法者不能制定损害人与人之间平等的法律,否则即使是在司法过程中平等适用,也无法实现司法结果的公正和平等。形式正义又是实质正义的保证。现实生活中人们常说的司法不公主要是指司法形式的非正义性。因此在司法队伍中树立法律正义理念,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形象、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说法律正义的实现,最终依赖于形式正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