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前文的分析,不难发现,能动司法其实是法律治理化的政法传统在当下社会中一种新的表达和实践。由于能动司法所强调的赖以为案件裁判基础的民意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评价往往是基于当时当地的短期利益上,因而据此做出的裁判极易牺牲依法司法的原则以及国家、社会的长远利益。比如,赵作海案也好,佘祥林案也罢,在做出生效判决的当时,民意基础似乎都是坚实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也似乎都是良好的,但10多年之后,当冤案昭雪时再来评价,就会发现:裁判当时认为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良好的判决却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司法由此而信誉扫地,公民的法律信仰也失去了凭依;过去本来满意的社会公众很快转向,对法院当时的裁判展开了强烈的质疑乃至辱骂,表现出极大的不满和愤怒。
这就警醒我们,至少在刑事法制领域,应当慎行能动司法。否则,会导致司法不断地去独立化,进而必然是更多的冤案再现。笔者深信,这绝非危言耸听。
【作者简介】
周长军,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司法制度。
【注释】这起案件的疑点:一是警方确认无头、无四肢尸体为赵作海所杀后,没有追查凶器,也没有确定凶器所能造成的伤痕是否与尸体的伤痕相符。这些,不符合我国法律对杀人罪定性的要求。二是当时尸体已经高度腐败,警方先后做了4次DNA都未确定死者身份,所以,警方把尸体确定为赵振晌,有主观色彩。三是当时警方根据残尸,对死者身高进行了确定,为1.70米。但实际上,失踪的赵振晌身高只有1.65米左右。参见李丽静:《新华视点:一错再错河南“赵作海”错案追踪》,http://news.sohu.com/20100510/n272036096.shtml.
公安机关调查获知,赵作海和“被害人”赵振晌都与同村某妇女相好,且赵振晌失踪当天,有人看到两人曾在这名妇女家打斗,所以认定赵作海有杀人动机。
赵作海案之前有佘样林案、杜培武案等,后又传出广西青年农民王子发在狱中蒙冤8年多的新闻。参见刘万永:《“真凶”现身三年后,“杀人犯”仍在蹲大牢》,载《中国青年报》2010年6月3日。
在赵作海案中,商丘市检察院曾因证据不足而两次退卷,后在政法委的多次协调下,尽管DNA鉴定没有结果,检察院最后还是放弃了这一疑点,进行了公诉。法院则全部采信了公诉人的意见,认为赵作海当庭否认未杀人不可信。参见李丽静:《新华视点:一错再错河南“赵作海”错案追踪》,http://news.sohu.com/20100510/n272036096.shtml
杨善华主编:《当代西方社会学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2页。场域可以被定义为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network),或一个构型(configuration)。行动者的惯习则是指千差万别的性情倾向系统,行动者是通过将一定类型的社会条件和经济条件予以内在化的方式获得这些性情倾向的。场域型塑着惯习,惯习则有助于把场域建构成一个充满意义的世界。参见皮埃尔·布迪厄:《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李猛、李康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57-173页。
赵作海本来是赵振晌故意伤害行为的受害者,却反而被认定为故意杀害赵振晌的凶手。
伴随着能动司法的推行,法院的角色似乎正在成为整个社会纠纷的调解中心,与建国初期的以便民为目的调解运动相比,似乎历史的车轮在经过50多年的旋转之后回到了原点。参见黄秀丽:《司法:调解复兴》,载《南方周末》2010年3月4日。
正如学者指出的,法律的治理化往往在审判机构不断扩张自己的功能或者领域的过程中不知不觉地完成了。参见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