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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赵作海时代的冤案防范

  

  正如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曾指出的,“实践理论要同时考虑外在性的内在化(即惯习--引者注)和内在性的外在化(即场域--引者注)的双重过程。”[5]在长期经受法律治理化的政法传统影响以及“严打”活动此起彼伏的中国司法场域中,孕育出了猛冲猛打、协调配合等特定的司法惯习,这些惯习反过来又持续地表达和实践着法律治理化的政法传统。在法律治理化的政法传统中,司法与行政的界限模糊,作为“兄弟单位”、“同一战壕里时战友”,被“一体化”的公检法共同担负着打击犯罪、稳定社会的职责。就法院来讲,实践中有“书记管帽子、市长管票子、政法委管案子”的说法,法院的精神气质、思维方式和行为惯习很难不受到这种体制格局的影响,以至于尽管我国早已确立依法治国的目标,但现实中的法院制度改革仍令人捉摸不定地摇摆于独立化与去独立化、专业化与去专业化的身份认同状态。


  

  三、独立法庭的构建:冤案防范之关键


  

  在后赵作海时代,冤案防范需要开展多方面的工作,但从革新治理化的政法传统人手,废除公检法联合办案体制,构建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无疑是其中关键的一环。


  

  在当前有关司法改革的讨论中,有一种观点认为,程序可以超越体制,在体制不改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的先行改革来推动诉讼制度的进步。赵作海冤案的发生,对该观点的论者无疑是当头棒喝。该案以活生生的现实警醒我们,在程序与体制的博弈中,体制发挥着更为根本的也是主导性的影响;司法体制不改,单纯程序方面的改革努力不会取得多大的成效。其理在于:程序是由人操作的,无论多好的程序,只要法官不愿意或者不敢适用,也是枉然。如前所述,在司法不独立的体制格局下,法官虽可能有意践行那些符合法治理念且整体上更有利于提升法院地位和权力的现代诉讼程序,但审判实践中,面对外来的党政干预和舆论压力,常常因“胳膊拧不过大腿”,不得不最终实质性地背弃这些程序,由此也一次次地折射出“程序难以超越体制”的逻辑。除非法官敢于冒着去职、调离或者被打人“冷宫”的危险,而坚持原则,依法司法。但这种类型的法官必然不会很多,因为法官也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理性人”,与普通公民一样,有自己特定的行为偏好和利益追求,要养家糊口,想加薪晋职,所以,面对外来的干预或者压力,很多法官选择了成为“顺从的大多数”,而非刚直不阿、勇于“犯上”的“权利卫士”。在法官们普遍还在为衣食和尊严而忧虑和奋斗着的当下司法场域中,对法官群体的伦理良知寄予过高的期望是不现实的、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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