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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赵作海时代的冤案防范

  

  二、法庭不独立的根源:法律治理化的政法传统


  

  法庭审判的不独立,表面上看是由于现行法律的规定不合理或者不明确造成的。前者主要表现在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公、检、法三机关之间互相配合的冲突、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检察机关具有对法官职务犯罪的侦查权的冲突、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地方党政机关控制着法院的人财物的冲突等;后者则表现在党对司法的领导方式不明确等。


  

  法庭审判的不独立,深层上则源于我国“法律的治理化”的政法传统。根据学者的界定,法律治理化的政法传统主要表现在:(1)法律是贯彻政治意图的工具;(2)法律的目的不仅仅是审判,更重要的是治理社会、改造社会;(3)审判机关功能的治理化与司法机关的一体化;(4)“司法的政党化”和“法律的惩罚化”。{1}这种政法传统形成于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在上世纪50年代的“镇反运动”和80年代初的“严打”中得到了强化。比如,上世纪80年代初全国统一开展的“严打”活动中,就确立了后来的刑事司法活动所一直遵循的一些制度,如大要案中“法院提前介入”、“党内联合办公”等。“实行党内联合办公,研究斗争中的重大问题,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动作,讨论重大疑难案件,保证严格执行宪法、法律,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包括对特殊地区、特殊对象的政策)”。{2}可见,区别于近现代西方容纳了法治理念的治理形态,我国法律治理化的政法传统具有明显的人治色彩。


  

  伴随着法制建设的加强和依法治国目标的确立,法律治理化的政法传统有所削弱,但并未从根本上摆脱,{1}在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其影响仍随处可见。比如,强调“稳定压倒一切”,要求“政治挂帅”、“政法一盘棋”;采行“限期破案”、“立军令状”、“下破案指标”的方式;在一些大要案的处理过程中,仍常常采取“党内联合办公”或“三长联席会议”的做法,强调公、检、法三机关在打击犯罪方面的配合,弱化相互之间的制约。受此影响,法律逻辑常常被政治逻辑压倒,形式理性、正当程序受到冲击。从司法机关的侧面观之,强调“党内联合办公”或“三长联席会议”,凸显地方党政官员对司法工作的具体领导,模塑的是反法治的一套技能和知识,易于导致党、政、法不分;同时,弱化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制约关系,使得作为现代法院基本属性的中立性以及法院对警、检机关权力的应有制约性难以实现,导致侦、控人员的权力行使具有较强的失控性和随意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则处于保障乏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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