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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防范与权利保障

冤案防范与权利保障


熊秋红


【摘要】在中国刑事司法的历史上,赵作海冤案是一个具有标本意义的案件。透过赵作海冤案,可以看到我国刑事冤案防范机制的失灵和失效,可以看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呈十分虚弱的状态。为了防止赵作海式冤案的再次发生,尽可能减少对无辜者的伤害,有必要倡导保障人权的伦理观念,明确肯定无罪推定原则,构建以宁纵勿枉为价值目标的诉讼机制和程序制度,其中包括加强法官的独立和中立地位、提高刑事辩护的有效性、确立自白任意性规则、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铲除刑讯逼供的各种制度性根源。
【关键词】冤案防范;权利保障;宁纵勿枉;诉讼机制;制度建构
【全文】
  

  在中国刑事司法的历史上,赵作海冤案是一个具有标本意义的案件。它涉及“命案必破”的侦查方针;涉及公、检、法机关对刑讯逼供的态度及处理方式;涉及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方式和证明方式;涉及辩护人在刑事司法中实际扮演的角色;涉及司法机关对刑事证明标准的折中把握;涉及案外因素对刑事司法的影响;涉及刑事案件纠错机制的失效等一系列的问题。上述问题集中在一起,可以归结为一个根本性的问题,那就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呈十分虚弱的状态。在现代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均将权利保障视为核心价值,“禁止不择手段、不问是非及不计代价的真实发现”。{1}发生冤案,导致无辜公民深陷囹圄,妻离子散,家庭衰败,对于公民权利的侵害不可谓不深。这种状况正是刑事诉讼制度所欲竭力避免的。但是,透过赵作海冤案,我们看到了刑事冤案防范机制的失灵和失效。鉴于权利保障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价值,也是冤案防范制度的起点与终点,笔者拟从权利保障的角度,分析赵作海冤案发生的制度性根源,期冀对我国未来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无罪推定与宁纵勿枉


  

  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刑事诉讼原则。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1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应视为无罪,审判时并须予答辩上所需之一切保障。”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2007年8月通过的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指出:无罪推定是对基本人权的保护,由检察院承担有罪责任的证明,以保证在证明刑事指控不存在合理怀疑之前,被告人被推定无罪,保证疑点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要求必须根据此原则对待被告人。所有公共机关有义务避免预先判断案件结果,如禁止做出推定被告人有罪的公开言论。被告人通常在庭审时不戴手铐或被羁押在囚笼里,或被以表明其是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罪犯的方式出庭。媒体应当避免不利于无罪推定的报道。而且,预审羁押时间不应被认为是否有罪及罪行轻重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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