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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 理) 学”之惑

  

  因此,我赞成中国法理学学者面对中国、面对中国问题,但我认为更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面对中国、面对中国问题? 或者说,依凭什么才能面对中国、面对中国问题? 前文分析表明,我并不认为在此过程中,因了构建中国法理学之主体性之需要、或因为追求所谓独特贡献就一定应该排斥全球化视野以及西学理路; 毋宁说,我认为除非我们有能力凭空问题化我们所直觉到的问题,否则,对于当下中国的法理学学者而言,根本就应该带着全球化视野以及西学理路去面对中国、面对中国问题。这也就是说,对于中国法理学而言,目前要走的恰恰不是当年胡适所讲的“多谈些问题,少谈些主义”,而应当首先是多谈点主义,并且力争先把主义谈清楚,然后再谈问题,否则,中国法理学就真可能会出现像批评“对策法学”的论者所担心的那样陷入到具体问题的丛林之中,并满足于土拨鼠式地零敲碎打; 或者就干脆堕入政治运作之中而不可自拔。


  

  四、结论:别着急“问题”,先谈好“主义”


  

  我之所以认定中国法理学首要的在于把主义、并且是西学主义谈好,除了因为前文已经述及的原因---即( 1) 全球化大背景强迫我们至少当下必须迎合西方; ( 2) 就当下而言,西学的诸种主义确实可以帮助我们很好地问题化中国问题,并且很有可能是当下最佳的问题化理论依凭---外,还基于如下几个相互关联之方面的考虑:


  

  一方面,一种主义,不管它源自西方还是来自中国,往往也就意味着一种独特的方法论体系,而如果说笼统地讲“法理学”不应该区分国别可能“构建论”者无法接受的话,那么,讲某种主义的法理学之中的方法论不应区分国别就当是即便“构建论”者也可能会接受的说法。如果这个推测能够成立,那么,再考虑到如下一个方面的因素,则有什么理由不先谈好主义? 进而言之,有什么理由仅仅因为某种主义源自西土就自卑地拒斥?


  

  与此同时,另一方面,恰恰中国学术可能由于全社会的实用理性品格而缺乏可以依凭的各种主义。记得梁漱溟在纵论中西文化时曾感慨,“我们虽然也会打铁,炼钢,做火药,做木活,做石活,建筑房屋、桥梁,以及种种的制作工程,但是我们的制作工程都专靠那工匠心心传授的‘手艺’。西方却一切要根据科学---用一种方法把许多零碎的经验,不全的知识,经营成学问,往前探讨,与‘手艺’全然分开,而应付一切,解决一切的都凭科学,不在‘手艺’”,这种特点表现在学问上,则“直接说中国全然没有学问这样东西亦无不可,因为唯有有方法的乃可为学”{16}。在我看来,梁漱溟虽然没有绝对地指出,但实际上他已经清楚地意识到所谓中国学问、或至少传统中国的学问都是不讲方法的。无独有偶,钱穆也观察到了同样的现象,“中国人做学问,只重实际工作,很少写通论概论”,其实,“问题不能不有,答案不一定能有。诸位且莫要‘急功近利’,有了一个疑问便立刻要一个答案,这是一种功利主义,急着要成果。今且不要着急,问题不难立刻就解决。倘使拿不到结果,那些问题就不发生,如此一来,则成为‘浅见薄识’,便是不会疑,更不会深一层疑,就没有大见解。见识必求深厚,深厚始成重要,要在自己能问”{17}。从钱穆的这个论断中可以看出,为什么中国人作学问只重实际工作并且容易急功近利,因为它根本上缺乏可以深入“疑”、因而可以不必急功近利的方法论---这一判断也许尤其适用于传统中国的“法学”。因此,如果承认要在问题前面得出“大见解”,就必得仰赖某种主义,那么对于本就缺乏主义传统的当下中国法理学而言,也许首要的就是学习、借鉴他人的主义,而非埋头闭门造车。


  

  再一方面,其实严格来讲,如果存在一种共通的法理学( 我认为存在) ,那么,紧紧围绕所谓中国、所谓中国问题展开法理学学问也未必真的能够造就所谓有独特贡献的中国法理学,毋宁说只有围绕那些原生于或首先出现在中国但实际上是“世界的”问题展开法理学理论,才可能达致此种目的。这 就正如源自英国和意大利的相关实践的专利权问题,由于其本质上是一个世界的问题,因而英、意两国学者对它的研究才构成了对世界法学的独特贡献; 相对应地,如果英国或意大利或其它什么国家的学者研究的真的是一个纯粹的地方性因而无法普适性的问题,那么,肯定很难将相关研究视为对世界法理学的贡献。在这个意义上讲,如果非得追求所谓中国法理学对世界法理学的独特贡献,那么,也许仍然要先回到、并掌握各种主义,方有可能发见有助于实现前一目的的、原生于中国但实际上是“世界的”问题[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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