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惑之认识论分析:凭空可以面对中国(问题)?
从语法角度讲,所谓“中国法理学之惑”这一命题其实可以包含两种解读: 其一是将“中国法理学”这一术语当作“惑”的所有者,这种解读也正是前文的进路; 其二则是将“中国法理学”当作一个它所指称的中国法理学研究之整体的代词,进而所谓其“惑”实际上指的就是当前中国法理学、或者说部分中国法理学学者所作的研究所呈现出来的问题。
这第二种解读,同样有必要从苏力问题谈起。前文曾经引用过苏力的一段话,“……在借鉴了这一切外来的知识之后,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或之后,世界也许会发问,以理论、思想和学术表现出来的对于世界的解说,什么是你- 中国- 的贡献? ……这种贡献并不是以我们的经验、体悟为目前主要是有西方学者提供的理论、模式提供一些脚注,充实或补充他们的理论框架,而是一种真正的无可替代的贡献”。从字里行间来看,这段话其实也可以看作是苏力对当时中国法理学问题的诊断; 当然如果这段话关于病情或药方的说明不是足够清晰的话,那么在另一篇文章中的如下论断将可以弥补这一“缺憾”,“中国法律人必须看到,如果中国法治有问题的话,那这些就都是中国的问题,就是中国法律人必须认真回答和解决的问题,包括,为什么中国民众不听法律人的‘谆谆教诲’。说实话,中国的法律人目前大多并没有这种真正的中国问题意识,他们发现的中国问题都是比照书本来的”{13}。这就是说,在苏力看来,至少他行文之时的中国法理学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问题优先、并且是中国问题优先,却总是在谈哈特、康德或德国、美国。也许由于胡适的那句著名口号“多谈一点问题、少谈一点主义”[11]的潜在影响,也许由于苏力、邓正来等学者的当下影响力,当然更根本的原因也许在于中国人的实用理性特点[12],经由苏力、邓正来、刘星[13]当然还有很多其他论者的呼应,苏力等人对中国法理学病灶的此一诊断似乎已得到广泛的肯认和接受。
然而,这种诊断本身其实也需要被诊断。
首先,略为吊诡的是,这种诊断似乎都没有真切地正视全球化这一大背景。尽管作出此种诊断的很多学者往往也经常将其结论建基于“全球化”之上( 这甚至可以从相关论者论作的标题上清楚地看到) ,但在我看来至少就本文题域范围而言,他们似乎忽视了全球化这一大背景,因为在如果考虑到全球化已经事实上成为了我们思考全部问题的“不可须臾离”的大背景,则所谓面对中国、面对中国的具体问题就必须首先有一个全球化的视野,而所谓全球化视野至少就目前看其实也就是西方化视野,因为当下的全球化事实上为西方所主导,并且不难预见,西方世界在全球化初期给全球化作出的很多规定性必将长期伴随全球化历程。也因此,从法制实践的角度讲,如果我们不学着像西方那样看待中国问题,将很可能导致我们再一次地自闭、进而自毙。
当然,你也许会说,我们为什么一定要加入全球化浪潮? 这主要是因为,第一,我们的经济、政治已经不可逆地加入、也许是被卷入到全球化浪潮中,因而作为经济、政治生活之附庸的法律根本无法不加入其中。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正视全球化这一大背景,并且正视目前的全球化事实上为西方所主导,那么,就必须要正视至少目前阶段而言,所谓“法治”或建设“法治社会”只能是对已经为西方所定义的“法治”之迎合、甚至亦步亦趋,否则人家根本就不跟你玩! 第二,从另一个方面讲,如果我们确实觉得当前的全球化为西方一家所主导不公平,那么,最佳的途径似乎也只能是先积极融入之然后再在内部利用其规则去改造之,而非自我隔离地站在全球化浪潮的外面作徒呼奈何、自怨自艾式地批判( 实际上是自说自话) 。第三,从文化( 法制及其观念、理论是一社会之文化的重要构成因素) 发展的角度讲,“在这个变化越来越快的现代世界,一种墨守传统、静止不变的生活样式将难以维持; 一种文化只有在自我批评和自我反思中汲取发展的动力,向别的文化开放并学习其长处,而不是与世隔绝,才能生存下去”,“即使看上去没有受到威胁的主流文化,也只有通过无条件地修正自我,通过勾勒出所选择的现状或通过对外在力量的整合,直到摆脱自身的传统,才能维持其生命力”[14]---事实正是 这样,人类历史上曾经辉煌而现今湮没无闻的玛雅文明、米索布达米亚文明,甚至近代以来逐渐落后于西方的阿拉伯文明,其之所以如此结局,几乎都或多或少由于他们的“与世隔绝”特点; 而相对应地,当今世界的强势文化群落( 欧、美、日) 则无一不是集诸家文化之先进因素而成的“文化百衲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