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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 理) 学”之惑

“‘中国’法( 理) 学”之惑


周赟


【摘要】可能主要是基于某种自卑心理,当然其中可能也蕴含着某种功利因素,中国法理学界自上世纪末以来似乎迷上了追问诸如“什么是你的贡献”、“什么是中国法理学”或意欲构建所谓“具有主体性的中国法理学”等一序列问题。这种着迷或意欲从情感上讲当然可以理解,并且相关论者也确实很可能具有真诚的学问初衷,甚至事实上在某种意义上也促进了中国法(理)学界的有意识反思;但必须指出的是,此类追问从根本上讲似乎是反学术的,并且也无甚必要。因而有必要分别予以澄清,以使中国法理学可以轻装但却方向明确地上阵。
【关键词】中国法( 理) 学;中国法学学;科学;问题化;主义与问题
【全文】
  

  “这是一个没有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时代”。---邓正来{1}


  

  “众所周知,现代科学发祥于外国,中国人搞科学,是按洋人发明的规则去比赛规定动作。很多人急于发明新东西,为民族争光。在急迫的心情下,就大胆创新,打破常规,创造奇迹。举例来说,五八年大跃进时就发明了很多东西。……”。---王小波{2}


  

  “所谓遇上这个问题,并不仅仅意味着这问题作为问句被说出来让人听见和读到,而且是说,对此问题提问,亦即: 使问题得以成立,使问题得以提出,迫使自己进入这一发问状态中”。---海德格尔{3}


  

  按照可持续发展哲学的基本理念,我们每一代人---也许就学术的传承来说用“每一茬人”更合适---都有义务尝试着为后来者奠定基础、或至少扫清障碍。在这个意义上,每经过一段时间的沉淀,就一定需要有人对一个地方之学术作某个层面但却是整体性地回顾、梳理以及评价,以为将来的相应学科的可能发展夯实基础。从这个角度讲,以邓正来、苏力以及刘星等为代表的诸学人近几年来关于中国法学研究的研究就值得予以特别的重视。


  

  当然,所谓重视不等于一定意味着赞成相关研究的具体结论。事实上,就个人而言,我一直不大认可目前国内大部分中国法学学的具体结论; 在某种程度上,我甚至认为其中有些结论很可能陷入了迷思的陷阱,因此,也许目前关于中国法学研究的研究之最首要任务正是澄清中国法理学界的自上世纪末以来、并且至2005 年达到高潮的一个关于中国法理学发展方向的相应迷思/困惑。


  

  在我看来,这些迷思或困惑源于某种程度的自卑以及急功近利,却又因了某种程度的自闭而达到了顶峰。一个健康的中国法理学之发展格局不应沉溺于此种迷思或困惑,因而有必要揭开它的面纱,以最终与之决裂。


  

  一、惑之情感源:自卑,或兼急功近利?


  

  上世纪末,苏力出版了《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著,其中提出了“什么是你的贡献”这样一个至少在当时响当当的问题。苏力这样写道:


  

  “……在借鉴了这一切外来的知识之后,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或之后,世界也许会发问,以理论、思想和学术表现出来的对于世界的解说,什么是你- 中国- 的贡献? ……这种贡献并不是以我们的经验、体悟为目前主要是有西方学者提供的理论、模式提供一些脚注,充实或补充他们的理论框架,而是一种真正的无可替代的贡献”{4}。此处之所以特意引用苏力的一段原话,是因为这不仅仅有利于较为全面地展现苏力经由这个问题所提出的观点,同时也使得下文的行文依凭将更加清楚。也许可以说,苏力提出来的该问题成了这十几年来萦绕在中国法学界( 也许更有把握的说法是“中国法理学界”,因为我对部门法学界了解程度可能不足以作出此一判断) 的一个魔咒,因为几乎所有的法理学人都在或明或暗地问自己、有时则是批判他人,“咱们( 或你) 搞的这些研究有什么用”,“咱们扮演的还不就是个学术贩子的角色”? 到了后来,有人终于最后觉悟于是干脆宣称,所谓中国法学不过是“西方法学在中国而已”{5}。


  

  应该看到,这一追问确实对那些沉迷于从亚里士多德到康德再到德沃金,或从古希腊到英国再到美国,但就是不见中国以及中国实践的“法( 理) 学研究”者有棒喝之功效。也正因如此,可以说,这一魔咒实际上导生了---或者说伴随着这一魔咒---法( 理) 学界自上世纪末以来对自身意义或使命的一场大反思。仅此而言,苏力的问题本身当然有其价值。然而略显吊诡的是,反思之后学界似乎得出了明显相左的两种结论: 一种结论为持上述追问者得出,认为真正的中国法理学必定是紧扣中国实践及其中问题并能够提出自己对策的理论,所谓法理学应当“实实在在地解决中国的问题”,并且这种问题不应该是“比照书本来的”,而应该是具有中国地方性的具体而生动的问题[1]; 与此同时,却有相当一部分论者对那种围绕具体问题而构建理论,并且以解决具体问题为直接目的的理论颇不认同,甚至讥之为所谓的“对策法学”,因而这另一部分学者认定,对策法学是不可取的,因为它很容易导致法学迷失于问题、乃至现实政治之中,有论者就直接而清楚地指出,“中国法学要想真正作出独立的贡献,中国法学者要想提出富有创见的理论,就必须走出‘对策法学’的误区,真正从学术的角度、世界的眼光来分析‘中国问题’,并在解释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反复设定疑问,引导出富有见地的新思想和新理论”{6}。尽管这后一部分论者表面上看并不针对前者,但从内在逻辑讲却实实在在地与前者相对。当然,除了这相互对立的两种观点外,也许还有一种典型的和稀泥式非观点,即中国法学既不应该陷入到前一种陷阱,也不应该蜕变为对策法学。在这里,所谓“和稀泥式”观点,指的是这样的学术观点: 它面面俱到,原则上恒正确,但一方面它并不告诉你如何达致这种大而全的目的,并且如果你仔细推敲、审视,又会发现它几乎什么都没有说,而它之所以什么都没说,则是因为它违背了学术之“片面才可能深刻”的根本原则; 或者说,它说的不过是换了一套术语来表达的常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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