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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刑事妥速审判法”评介及其启示

台湾地区“刑事妥速审判法”评介及其启示


冯喜恒


【摘要】我国台湾地区自上世纪末以来开始实行“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的刑事诉讼新制,引入认罪协商、交互诘问等制度,但新制却加剧了固有的审级功能不分造成的诉讼低效。2010年9月1日生效的台湾地区“刑事妥速审判法”旨在提高审判效率、实现迅速审判,但其牺牲当事人利益换取诉讼效率的治标式立法遭到了广泛的批评。“刑事妥速审判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审判拖延的问题,其立法成就与缺陷留给大陆诸多启示。我国大陆应在刑事诉讼中重视保障被告人的期间利益,确立诉讼迅速原则,并取消以审限作为法官考核指标的规定。
【关键词】迅速审判;“刑事妥速审判法”;台湾地区司法改革
【全文】
  

  我国台湾地区于2009年5月14日批准“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称“两权公约”)后,其“司法院”立即着手筹备推动刑事妥速审判立法的活动,提出了“刑事妥速审判法草案”,并筹备进行六次大规模的听证论证活动。2010年4月23日台湾地区“立法院”三读通过“刑事妥速审判法”,并于2010年9月1日生效。此次立法活动前后,台湾地区学界和实务界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产生了许多富有见地的真知灼见,对完善我国大陆刑事诉讼立法产生了诸多宝贵的启示。


  

  一、台湾地区“刑事妥速审判法”的出台背景及动因


  

  自台湾地区1999年司法改革会议以来,其刑事诉讼制度依“改良式当事人主义”的指导理念进行了一系列大规模的改动,确立和加强检察官莅庭和举证责任、实施简式审判、引入交互诘问和认罪协商制度、修改参审制度等等。2009年司法改革会议十周年之际,适值台湾地区当局签署“两权公约”,台湾地区“司法院”借此推出“刑事妥速审判法”,以“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催生有效率有品质的司法”。{1}但此次台湾地区“刑事妥速审判”立法,实际上更像是对司法改革十年的总检讨。因为刑事诉讼的低效正是台湾地区司改十年来的沉屙痼疾。导致案件久审不决的原因固然包含了案件自身的重大性、复杂性等客观情况,但是与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新旧制之间的衔接不畅不无关系。概言之,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新制采行当事人主义,但是其对于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并不彻底,与新制相适应的配套措施并未相应地予以完善,因此导致大量审判拖延的情况。


  

  (一)审级功能划分不明导致了上级法院的频繁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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