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伯尔曼的观点,在美国,道德是联结宗教与法律的桥梁,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这可以证明在一个法治国家里道德的重要性。但是在当下中国社会,那些提出要加强道德建设来解决问题的观点大多遭到了洪水猛兽式的讽刺与批判。温家宝总理“我认为房地产商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你们应该对社会尽到应有的责任,你们的身上也应该流着道德的血液”这句话一出,各种讽刺“道德血液”的言论铺天盖地,引发“反道德”浪潮,这时没有“不同的声音”出来说道德观念的建设可以起到辅助作用。
还有一篇题为《老温,食品安全与道德无关》的帖子说“老温,你面对越来越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居然想以一个“道德滑坡”的理由来转移公众注意力,总理呀,假冒伪劣盛行、诚信缺失,这看似道德问题,却并非道德问题,也实在不是人的问题,而是制度的问题,重要的是制度约束!” 我们不可否认制度约束的重要性,但是是否真的与道德无关呢? 当道德“折腰”的时候,如果还不能认识到道德自身建设的重要性而只要寄希望于法律的制度化的保障,我认为道德会离我们越来越远。
很长一段时间我几乎迷信于“法律信仰”的思想体系,认为社会道德和文化是抽象、不客观的东西,是一种“不靠谱”的约束力。我曾一直认为“道德滑坡”的提法如同“道德”本身一样,主观性太强,没有客观的量化标准。很多事件表面上是道德问题,而本质是因为制度的问题、法律的问题,很多不良社会现象都是法律不完善,制度不健全,民众法治观念缺乏造成的。因此我们不应该整天把那些毫无执行力的道德说教挂在嘴边,而要加快立法、加强执法、完善制度建设。但是“小悦悦”事件的发生让我意识到“法律撑不起道德的腰”——建设法治社会,并不意味着可以忽略道德建设,也不意味着有助于道德建设,更不意味着法治建设可以取代道德建设。相反,法律要想得到行之有效的实施,必须有社会道德规范的参与,道德观念是法律规范的拐杖。我不认为面对社会问题,回避道德层面的原因而习惯性地大谈特谈法制不健全的观点是一种思考的结果,我认为这是一种推脱的结果。现在我们不能再继续推脱下去,我们必须有决心重建社会的道德体系,哪怕是比建立法治体系更加困难。
康德说:“有两种东西,我对它们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它们在我心灵中唤起的惊奇和敬畏就会日新月异,不断增长,这就是我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定律。”道德定律,这一古老而常新,没有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定律,却具有强大而持久的生命力和影响力,虽然它往往体现与无形之中。2011年的冬天快来了。面对严寒,人们把室内通上暖气保持温度,而春天的到来也会给人们带来温暖。我认为这两种温暖可以用来类比法律和道德对于社会的意义(尤其是当前的中国社会),正值严冬的时候,人们采取各种措施逃离外界的寒冷;春天到来的时候,人们都走出去,希望全身的每一寸肌肤都和大自然接触。我相信当我们社会的道德体系重新建立之时也是我们社会的法治建设的春天到来之日;而在一个道德缺失的数九隆冬中,即使我们有全副的法律武装来保暖,但是这种温度仍然让我们觉得不舒服。 “法律反映但并不决定社会的道德价值。一个公正合理的社会的价值将在公正合理的法律当中得到反映。社会越好,法律就越少。天堂里没有法律,狮子和羊羔躺在一起。一个不公正社会的价值将在不公平的法律中得到体现。社会越坏,法律就越多。地狱里没有别的,只有法律,在那里正当程序被小心翼翼地遵守着。”格兰特·吉尔莫的话是值得我们深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