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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撑不起道德的腰

法律撑不起道德的腰



一个法学学生的反思

朱永生


【关键词】法律;道德
【全文】
  

  近年来,似乎人人都在诟病中国的社会道德问题,当北大副校长“撑腰体”流行开来之后,有人说,社会对“撑腰体”的关注反应出社会良知的觉醒;也有人说,应该有一种常态化的机制为好人好事“撑腰”,以免除行善人的后顾之忧;还有人认为应该用法律来惩罚某些性质极端恶劣的“见死不救”行为。


  

  不管是立法惩治见死不救者还是立法奖励见义勇为者,都是试图用外在的制度化约束力和影响力来迫使或者鼓励人们去行善,去做出符合道德规范的事,原因何在?


  

  因为道德折腰了,道德出现了问题,我们要为道德撑腰,要帮助它。用法律规则或是其它的外在制度来维持社会的道德体系的运转可行吗?


  

  中国政法大学何教授《“见死不救”要从制度突破》的观点或许可以代表一部人的心声,这种制度突破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道德是一种建立在内心确信并信仰基础上的力量,这种力量是用来约束自己的而不可能很好地约束他人。不管是鼓励“见义勇为”还是惩罚“见死不救”,都是把道德观念制度化去约束他人,这种外在的约束力是对人们内心道德观念的一种削弱。况且我们并不缺乏对好人好事的奖励机制(1993“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成立,各级地方分会建设也已很完善),而用一种威慑力迫使人们行善更是对行善本身的否定。当今中国社会治理遇到了一些问题和困境是无法回避的事实,比如精神信仰的缺失、人际关系中主流道德失范、社会自我治理能力削弱,这些问题如果寄希望于法治发展、制度建设无异于缘木求鱼,因为法治的发展追求的是“法的统治”,并不追求道德水平的提高。公众对于卫生部出台的“扶老指南”的反应其实已经证明,对于道德层面的问题如果用一些条条框框的规则、制度去加以“指导”是不具有现实意义的。


  

  扶不扶老人完全是道德层面的问题。道德层面上的问题只能从道德建设本身开始解决。曾经,“法律信仰”一度让我对任何形式的思想品德教育嗤之以鼻,我认为这是借思想道德建设之名行扼杀法治理念于摇篮之实。但是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的出现显然不仅仅是法律缺位的原因。“小悦悦”事件发生后,我们又一次提到2006年南京彭宇案的恶劣影响,为一些“见死不救”的行为提供逻辑上的无奈解释。可是我们是否想过,做好事会被冤枉,行善有了后顾之忧,这本身就反应出社会的道德观念出问题了呢?而我们今天只是在探讨如何从制度建设来免除行善者的后顾之忧,这不是“治标不治本”吗?道德自身建设的地位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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