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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网络消费中的法律难点问题研究

涉外网络消费中的法律难点问题研究


刘益灯


【摘要】电子商务网络正逐步向各个商业领域延伸,在催生消费者个人利益扩展网络参与空间的同时,也引发了系列网络消费纠纷。因特网的全球性和虚拟性使传统的客观连结点难以有效地适用于网络消费交易领域,不同于地理方位的网络逻辑方位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具有偶然性并难于确定,因此必须重新审视网络消费合同纠纷和网络消费侵权纠纷的管辖权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网络消费合同;网络消费侵权行为;管辖权;法律适用
【全文】
  

  因特网的全球性和开放性塑造了信息的传输渠道和虚拟的电子空间。当企业和消费者通过网络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相伴而生了大量网络消费纠纷。而网络空间的全球性和虚拟性对传统的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引发了大量的国际私法问题。传统的国际消费者保护规则难以套用到网络空间,因特网的全球性模糊了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网络消费纠纷的国际民商事管辖权问题。同时,网络的虚拟性和消费者的经济弱势地位,很大程度上冲击了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规则,准据法的选择问题凸显。这些国际私法问题的妥善解决能够提升企业运用网络进行商事活动的积极性,切实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最大利益。


  

  一、涉外网络消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


  

  从诉讼角度讲,网络消费行为常常横跨多国,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时,首先遇到的难题是司法管辖权问题,对于发生在这一虚拟的、无国界空间里的涉外消费合同纠纷,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在哪里?网络本身是否可以提供新的管辖依据呢?


  

  (一)涉外网络消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冲突问题


  

  1.涉外网络消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冲突及成因


  

  涉外网络消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冲突包括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但实际上主要指积极冲突,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对某一涉外网络消费合同纠纷都具有管辖权。首先是因为国际社会存在不同的涉外网络合同纠纷管辖权理论。例如,有关专家们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草案》过程中提出的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法院管辖理论,相关学者和一些国际组织支持(如罗马统一私法协会)的协议管辖理论,[1]以及首次出现于2002年有关电子商务管辖权问题的渥太华会议上的目标管辖理论。[2]其次,各国司法实践关于涉外网络消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依据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涉外网络消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依据主要有当事人国籍、住所、惯常居所、营业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被告财产所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以及当事人合意等连结点,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有当事人住所、惯常居所、诉讼文书的送达、出现理论[3]、最低联系理论、法官自由裁量权、方便法院原则等。


  

  如上所述,国际社会关于涉外网络消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存在不同理论,而且各国司法实践关于涉外网络消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依据又千差万别,因此对于发生在不同国家(或州)的某一涉外网络消费合同纠纷,将有多个国家(或州)的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依据,即都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就必然产生管辖权的积极冲突问题。例如,在Dedvukajv.Maloney案[4]中,原告是密歇根州的居民,通过eBay网从被告(一个纽约的销售者)手中拍得两件绘画作品。拍卖广告称绘画作品是原件,且被告通过电话明确证实绘画作品的真实性。在拍卖结束后,原告试图接收绘画作品,但被告一直不送出,这是因为原、被告之间对被告出售的是绘画作品原件还是复制品存在争议;原告拒绝退款,要求被告提供绘画原件或是该原件相应的市场价值,并以违反合同约定、欺诈、严重歪曲事实为由向密歇根州法院起诉。按照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法院管辖理论,原告即消费者的惯常居所地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即密歇根州法院拥有管辖权;按照协议管辖理论,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原告惯常居所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都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即密歇根州法院和纽约州法院都可以行使管辖权;而按照各国(或州)通用的“原告就被告”理论,则被告住所地法院即纽约州法院拥有管辖权。这样,管辖权冲突问题就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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