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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犯罪的自首

高铭暄,男,汉族,浙江玉环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名誉主任,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主要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吕华红,男,汉族,河南固始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法官,主要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
【注释】参见竹怀军:《建立单位犯罪量刑制度的构想》,载《济南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
参见马荣春、关立新:《论单位犯罪的自首制度》,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1期。
陈鹏展:《单位犯罪司法实务问题释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61页。
参见石磊:《单位犯罪关系论》,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4页。
例如,福建省厦门鹭京海台轮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本案中,厦门鹭京海台轮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采取少供油多核销的手段,逃避海关监管,将虚假核销未供台轮的保税柴油8022吨擅自在境内销售,偷逃应缴税额380余万元。被告单位犯罪以后,在侦查机关怀疑被告单位有走私嫌疑的情况下,其总经理陈德福(系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接受调查时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被告单位走私犯罪事实。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第67条第1款的规定,认定被告单位及陈德福自首,并予以相应的从宽处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11页。
参见石磊:《单位犯罪关系论》,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5-216页。
杨香源:《惩治法人犯罪法规适用》,江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5页。
参见马荣春、关立新:《论单位犯罪的自首制度》,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1期。
参见马荣春、关立新:《论单位犯罪的自首制度》,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1期。
常明胜、曲新久:《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实际考察和理论论证》,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4期。
参见马荣春、关立新:《论单位犯罪的自首制度》,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1期。
参见马荣春、关立新:《论单位犯罪的自首制度》,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1期。
刘凌梅:《单位犯罪自首的理性研究》,载《河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刘树德:《刑法诸问题案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88页。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4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01页。
单位犯罪研究课题组:《上海法院系统审理单位犯罪情况调查》,载《华东刑事法评论》(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08页。
Association of Corporate Counsel: the New Federal Sentencing Guidelines for Organizations: Great for Prosecutors, Though on Organizations, Deadly for the Privilege, pp 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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