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大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的预期处罚成本。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违规数量呈上升态势的原因主要在于某些违规的预期处罚成本过低。除了处罚严厉性不足外,处罚确定性和及时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也降低了违规者的预期处罚成本。因此,目前一方面要加大证监会的稽查力度,增大违规行为的处罚比率,使违规行为必然受到揭露和惩罚; 另一方面立法必须周密,避免法律规范存在相互冲突或者漏洞,不能在法律法规上给违法违规者留下逃避惩罚的空隙。同时,要尽量使证券市场上发生的每一次违规都能及时地受到惩罚。为此,建议在《证券法》修订时赋予中国证监会在稽查执法中享有以下权力,具体包括:有权查阅被调查对象的银行存款账户信息;有权查阅被调查对象的工商、税务和海关登记等有关信息;应赋予中国证监会传唤权,如当事人不理会,则属违法,证监会有权申请法院强制传唤权;银行存款账户、股票账户等财产查封冻结权。
2.完善证券民事赔偿法律体系,降低预期违规收益。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侵犯投资者权利的问题日益突出。现行的《中华人们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群体诉讼形式仅有共同诉讼,已无法满足证券民事诉讼的需要,一是共同诉讼不能包括证券民事诉讼涉及的众多投资者;二是将同一个证券侵权行为分割成为若干个共同诉讼处理,可能会带来执法公正的问题。借鉴世界各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的成功经验,我国有必要尽快推出集团诉讼规则。所谓集团诉讼是指诉讼一方当时人人数众多、不可能同时参加诉讼,他们之间有着共同的法律问题,将他们视为一个集团更有利于实现法律的目的,因此,以一个或若干个集团成员作为集团代表人,代表整个集团成员提起并进行的诉讼。美国是最早规定集团诉讼制度的国家,其集团诉讼也最为发达。
降低预期违规收益,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和救济,目前重点是完善相关的证券民事赔偿法律体系,我国有必要尽快引入证券集团诉讼程序,从而为证券市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3.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建设,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所谓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又拒绝或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及实现其它权利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侵权人提起的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诉讼的目的不是基于个人利益而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以公司代表人的身份而进行诉讼,因而胜诉所得赔偿或利益恢复都直接归属于公司,而非为股东个人所独享。股东代表诉讼可以有效防止由于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产生的内部人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