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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变迁及启示

  

  2000年8月,针对选择性披露问题,SEC确立了信息的公平披露规则,该规则旨在使投资者能够公平地获得任何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在安然、世通、施乐等公司重大财务丑闻爆发后,2002年7月30日布什总统正式签署了《2002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6],该法案直接以投资者利益保护和提高公司透明度为根本立法思想。


  

  《2002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信息披露的改进要求体现在:(1)公众公司应进行实时披露,即要求实时披露导致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2)由SEC制定规则,要求公众公司披露对公司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的所有重要的表外交易和关系,且不以误导方式编制模拟财务信息。由SEC负责对特殊目的实体等表外交易的披露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向国会报告;(3)主要股东或高级管理者披露股权变更或证券转换协议的强制期间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减少为2个工作日;(4)由SEC制定规则,强制要求公众公司年度报告中应包括内部控制报告及其评价,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管理层做出的评价出具鉴证报告;(5)由SEC制定规则,强制要求公司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有一名财务专家,并且要予以披露。


  

  《2002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是强调信息披露,由原来《证券法》、《证券交易法》下的“及时”提高到“实时”,主要股东或高级管理者披露股权变更或证券转换协议的强制期间减少到2个工作日;其次,增加了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对内部控制报告及其评价和重大的表外交易的披露。


  

  几点建议


  

  总体而言,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变迁具有以下特点:(1)信息披露制度变迁包括了信息披露内容和信息披露手段的变迁;(2)信息披露内容范围从窄到宽,从较少适应用户需求到更多地适应用户需求,越来越重视信息的真实性;(3)信息披露手段从落后到先进,信息披露的间隔时间越来越短。美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变迁的方向,是向高透明度发展。


  

  目前我国的沪、深证券交易所已经建立了世界上先进的电子交易系统,但我国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及运行效率与世界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一个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应该包括首次发行信息披露制度、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和法律责任及救济制度三个部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首次发行和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已经基本形成,应下大力气完善法律责任及有关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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