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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管理层收购中的信息披露之制度建设

  

  从目前的有关政策法规看,可以说MBO还没有取得法律上的完全正面认可,再加上立法空白,故也不能有效地规范运作。鉴于目前状况,现阶段大范围、大规模地进行MBO,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21]。当然,这并不代表因噎废食,完全排斥MBO,关键是在探索中实施,在发展中规范,规范开展中小企业的MBO就是其例。同时,有必要尽快出台更加完整更加具体更有权威的规范MBO的法规,通过专门法明确实施MBO的条件;规范MBO的收购主体、收购资金来源、收购价格;尤其是完善MBO信息披露;加强MBO的监督管理,等等。[22] 随着国有资产监管体系逐步健全以几个方面法律的完善,MBO政策的松动是必然结果。下面谈谈MBO制度建设中的几个问题。


  

  (一)制度建设之内容——MBO的信息披露


  

  制度建设总应当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中国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有一显著特点: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所有权或控制权的转让居多,而且随着中央和地方两级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设立,更多地将在管理层控股的企业和现有上市公司的在册股东(将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控制)之间发生。[23]现实中,企业和地方政府可能不愿意让中央政府知道它们所掌握的信息,因为它们可以通过隐瞒正确的信息或的好处,同样,地方政府和企业之间也会存在相互隐瞒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制度设计的任务就是找到一种是陈述实情成为地方政府和企业的最优选择的机制,或者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找到一种激励相容的机制[24]。


  

  此种机制应能要求企业至少就管理层收购的动因及后续计划、价格及其确定的依据和收购资金的来源、支付方式,独立董事意见和相关独立财务顾问所提供的咨询意见、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声明等方面[25]做出详尽的披露,并积极促进中介机构参与这项工作,随企业所披露的信息资料附送注册会计师就有关收购价格公正性所做的独立鉴证报告以及独立董事在此方面的声明等,对于价格显失公平的收购方案坚决不予以批准,更不给予政策上的支持,以促进管理层收购早日形成一套严格化、程序化、规范化的信息披露机制。[26]


  

  (二)制度建设之保障——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信息披露的意义就在于监督。针对在国有企业实施MBO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管理层“道德风险”等问题,一定要下大力度加强对MBO过程的监督,只有通过强有力的监督,才可以有效地防止制度之异化和扭曲。除了信息披露,对于通过购买非流通股实施MBO的上市公司,可以首先终止其上市,变成私人公司,待企业改造完毕方可上市,这样既可以有效防止管理层通过套现掠夺国有资产又可以避免出现新的管理层“一股独大”现象。只有这样才能切实维护国家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杜绝收购过程中的暗箱操作,使MBO真正起到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建立公开竞价机制确定收购价格,也是增强透明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方面。


  

  另外,我们也不能忽视MBO中的一些弱势投资者,这样就应当完善民事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民事赔偿机制[27],对MBO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约束,同时也多了一层众目睽睽下的市场监督。


  

  (三)制度建设之健全——让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光有制度还不等于彻底解决问题,特别是目前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成本还非常低,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给予公开谴责的惩戒力度很有限。因此违法违规行为还大量存在,对MBO的规制,最终还是要在司法、执法中体现,文本上的法律法规只有通过司法、执法才得以体现其价值,通过树立法律权威,强化司法、执法操作体系建设应当是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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