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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管理层收购中的信息披露之制度建设

  

  至于其他涉及管理层收购的法律法规,在《会计法》与《会计规则》中,主要涉及的条款是《会计法》中的一些比较原则的规定,如第5条、第26条以及法律责任的条款还有《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资产与债务重组的操作程序;在原来《公司法》中有第61条、第81条、第149条等等,这些主要是MBO的法律障碍,但在《公司法》(2005)中,障碍已经减少,比如第143条较之于原来的第149条等;《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有第20条;《刑法》中主要有第161~163条、第168~169条等,另外还有《税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合同法》等的相关规定。


  

  三、论题的扩充——关于我国管理层收购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的讨论


  

  实践中,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1)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产生此现象之根本原因是上市公司在其经营管理方面存在较多不愿让公众知道的暗点,从而对信息披露产生害怕和回避的心理。(2)信息披露的不严肃性。许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随意性很强,不分时间、场景、地点随意披露信息[18],更有甚者,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决定公布涉及国家经济决策方面的重要信息,而这些“信息”往往并不属实。(3)信息披露的滞后性。(4)信息披露的不充分性。上市公司往往对关联交易、企业财务指标、资金去向的利润构成、一些重大事项等不加披露,另外,还以保护商业秘密为名隐瞒重要的会计信息[19]。这样就造成了许多的“灰色领域”,管理层收购就在这种环境下进行,也就难免异质化。从我国近年已发生的管理层收购的信息披露的情况来看,有的没有披露交易价格,有的在收购的原因方面的阐述过于简单、笼统,没有针对企业各自具体情况做出实质性的说明;有的虽然披露了价格,但没有披露价格确定的依据,使人无法判断这个价格的确定是否合理,也就失去了披露的意义。另外,在收购资金来源的披露上,一般都是由受让方自筹或自行解决,这显然与事实有距离。[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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