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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管理层收购中的信息披露之制度建设

论管理层收购中的信息披露之制度建设


蔡桂生


【摘要】在欧美诸国,管理层收购(MBO)方兴未艾,并波及到正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中国。“MBO运动”在争论中开展了七年后,笔者认为MBO还是有一定必要性的,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进行规范和制度建设的问题。本文在谈论了我国目前的MBO具体法律法规之后,转向了MBO法律规制的重要方面——信息披露制度。在此基础上结合监督机制,就MBO在我国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对策作了一些分析。
【关键词】管理层收购;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监督
【全文】
  

  一、论题的缘起——关于中国实施管理层收购之必要性的探讨


  

  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Buy-out,简称MBO),是杠杆收购(LBO)的一种,由英国经济学家麦克莱特(MikeWright)于1980年发现的,是指公司的管理层利用自有资金或通过负债融资及股权交换等其他经济手段,利用少量的资金获得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1]管理层收购,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者或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股份,从而改变本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本公司目的并获得预期受益的一种收购行为[2]。


  

  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作为一种新的资产重组的方式,MBO开始在美国兴起,以后逐渐影响到英国、欧洲大陆、澳大利亚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发展势头迅猛,在国外得到了广泛的、成功的运用,这是不争的事实。[3]MBO后的公司治理结构有着以下几方面的优势:(1)极大地降低了代理成本问题。现代企业制度下,两权分离可能会导致所有者失去控制、股东利益得不到保障这样一种经理人员执掌全权的“经理人资本主义”,从而产生代理成本问题;(2)有效地调动了企业家的积极性。公司经营控制权的激励效果明显高于绩效薪酬、参股和期权等措施;(3)实行多重监督。除了经营者自我监督的内在动力增强外,大量借贷使得债权人及提供股权支持的机构投资者也会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4]。而在我国,在市场经济大幅展开之际,占据我国经济总量大半江山的国有企业却一直深陷在效率低下、人浮于事、产权不明晰、政企不分的泥淖之中。因为产权是全国人民的,而具体到每个国民,他们什么也没有。上世纪末的几年,国有企业面临的窘境[5]有目共睹,盘活国有资产成为经济界、学术界的呼声,于是1997年,我国也开始了MBO运动。下面就是其间的一个例子:


  

  2002年9月26日,特变电工发布股权转让公告,公司第四大股东上海邦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七大股东西安电子机械制造公司拟出让所持全部特变电工股权,第一大股东昌吉市特种变压厂拟出让部分股权,股权受让方为上海宏联,股权转让后,上海宏联持有特变电工2972.67万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1.46%,成为特变电工第二大股东。而上海宏联是由39名自然人出资组建,其中大部分为特变电工员工[6]。2003年4月3日,财政部批准特变电工与新疆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特变电工协议受让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所持有的1591.30万股国家股,受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78元,收购完成后,特变电工累计持有新疆众和3841.90万股,占新疆众和总股本的37.16%,成为新疆众和的第一大股东。[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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