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量刑程序改革:误区与正道
左卫民
【摘要】对抗化的量刑程序改革试点效果不尽如意,某种程度上可以归因于制度改革所赖于支撑的理论根据。该理论认为,量刑制度的主要问题是量刑程序不公正,解决之道是借鉴英美模式,建立对抗式量刑程序。然而,真正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乃至广泛质疑的是量刑不均衡与量刑僵化问题,这主要是实体法问题;认为英美法系在传统上采用对抗式量刑程序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英美法系量刑制度与实践的误读。未来的量刑制度改革应以实体性改革为主,程序性改革为辅;而在量刑程序改革方面,不宜大改,可以小改或微调。
【关键词】量刑程序;量刑模式;实体性改革;程序性改革
【全文】
当下,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为中心、包括量刑程序在内的量刑制度改革正自上而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1]量刑程序的对抗化是改革理论与实践的重要面相,从实践情况看,对抗化改革的效果相当有限。通过本文的研究,笔者认为:中国现行量刑制度的根本问题不是程序法问题,而是实体法问题;对抗化的量刑程序理论与实践,不仅在中国缺乏针对性,还存在对英美法系量刑程序的误读。中国量刑制度的改革,应从程序性改革为重心转向以实体性改革为主,量刑程序的改革应当适当展开,真正回应科学、公正量刑的需要。对此,下文将作具体分析。
一、实际效果检验:对抗化取向的量刑程序改革不尽如意
对抗式量刑程序主张在相当程度上推动了我国量刑程序改革,成为各地法院试验和探索的主要方向。而最高法院的《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推波助澜,使对抗式量刑程序成为量刑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2]相比较而言,尽管最高法院也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并付之全国法院进行试点,在程序改革的同时也大力推进量刑方式的改革,以期实现“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量刑方式转型,有效地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3]但从试点情况看,各地主要着力于量刑程序改革而非量刑方法改革。[4]
以S省为例,从2009年6月15日至11月30日,在省高级法院统筹组织下,一个中级法院和七个基层法院进行了对抗式量刑程序改革试点工作。试点的主要内容是:控辩双方各自提出量刑主张、分别出示量刑情节的证据并相互质证、就量刑情节是否成立进行相互辩论。对试点情况,笔者与S省高院院长共同负责的课题组(以下简称课题组)在2009年夏天进行了调研。[5]调查发现,量刑程序改革有其积极意义,但总体效果不明显,与制度预期之间存在不小差距。
在积极性方面,主要体现为通过对抗式量刑调查、辩论,量刑程序的透明性有所提升,量刑结果的公正性有所增强。问卷中,对于“量刑程序改革是否有助于提升了庭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量刑公正”一问,71名试点法院法官中有52人(73.2%)持肯定态度,66名公诉人中有58人(87.9%)对此认同。就“量刑说理”进行的满意度调查中,66名公诉人中有34人(51.5%)选择“满意”或“比较满意”。进一步的访谈一定程度上验证了上述结果的真实性。C市W区法院S法官认为,改革后的量刑程序让被告人、辩护人乃至旁听群众更多地了解了量刑决定做出的整个过程,从而使裁判的接受度得到提高。该院D法官则认为,虽然试点后的量刑程序加大了法官的工作量,但也减少了法官被人授口实的情况,因为即使有媒体和当事人质疑,法官可以说判决是严格按照量刑标准做出的。G市H县法院Z副院长表示,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可以避免因法官素质问题而产生的人情案、关系案,这也是对法官的一种保护。需要指出,上述情况不仅为S省的试点与实证研究所印证,而且也为笔者在云南等地的调研以及参与的量刑程序研讨会议(如2009年11月在济南举行‘的中国审判学会刑事审判委员会的年会专题研讨及相关材料)所印证。这表明,其具有一定代表性。
然而,量刑程序改革的积极性似乎也仅限于此。在量刑情节、量刑效果方面,量刑程序改革前后相差无几,而审判效率在改革后甚至有明显下降,由此引发不少试点地区法官、检察官的疑虑。具体表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