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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适用

  

  第五,法庭调查核实证据。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都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如果控、辩双方对合议庭在调查核实证据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有异议时,应当由控辩双方进行质证、辩论之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六,延期审理。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依法建议延期审理。在法庭审判中,公诉人为提供新的证据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法庭应当同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通知讯问人员、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到场,法庭认为必要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第六,法庭裁定。经过调查之后,法庭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依法作出裁定。如果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或者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则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可以当庭宣读、质证;如果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此外,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如果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证据合法性的证明


  

  由谁来承担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是非法证据排除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规定,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这样规定是合适的。现代刑事诉讼中,由控方承担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证明国家行为的合法性,是追求司法理性和价值权衡的必然要求。一方面,作为国家的追诉机关,检察机关的追诉行为直接牵涉到公民的基本权利。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发动针对私人的刑事追诉时必须十分地谨慎,要保证所提出的证据是合法的。当证据的合法性存在争议时,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据系合法取得的证明责任,显然体现了司法理性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方一般不具备有效收集证据的能力和手段,由其承担证据非法的证明责任,不仅增加了被追诉方在诉讼中的负担,也有悖于程序公正原则的要求。相对于被追诉方而言,检察机关借助公权力对私人发动刑事追诉,在取证资源上有着天然优势,由其承担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同样是价值权衡的基本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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