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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适用

  

  当然,在实务中,应当区别法律禁止的引诱、欺骗方法与正当的侦查谋略,严格把握两者之间的界限。在侦查过程中,侦查谋略的使用应该严格控制在合法范围内,以确保收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于采用非法的引诱、欺骗方法(譬如违反法律规定而许诺)而获取的证据,或者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证人按照办案人员设想的内容进行陈述而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或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


  

  为了确保证据真实、合法,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全、审查判断、查证核实等,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严格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中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并规定了可以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排除通过刑讯逼供等手段取得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非法证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为排除非法证据提供了可遵循的程序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从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主要是伴随着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等阶段进行的。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通过直接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可以进一步核实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并审查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有无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违法情况。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受到刑讯逼供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作出说明,必要时进行核查。[4]在听取辩护人意见时,辩护人也可以提出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的意见,检察人员应当进行审查。经过核查或审查,确属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在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时,被害人可以提出其陈述是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收集的意见;在听取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时,委托人也可以提出被害人的陈述是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收集到的意见。对于被害人或其委托人的意见,检察人员应当进行审查。经过审查,确属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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