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适用
宋英辉;王贞会
【摘要】《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的出台,在诸多方面细化和完善了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包括排除非法证据的标准、范围、程序以及证据合法性的证明等。正确理解有关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的内容,才能确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得到有效适用。
【关键词】公正;刑讯逼供;程序;证明责任;权衡
【全文】
公正是刑事司法的生命和灵魂。证据真实、合法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是实现刑事司法公正的基本条件。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屡禁不止,[1]有的甚至造成了严重后果。[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在诸多方面细化和完善了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为正确办理刑事案件和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有力保障。准确理解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规范,是正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关键所在。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刑事诉讼涉及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真实发现与程序正当等不同利益的冲突与平衡。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价值选择的不同,体现在不同的排除标准和重点指向上。基于不同的利益衡量,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大体有以下标准:一是根据是否影响证据真实性为标准,影响证据真实性的,予以排除,否则可以采纳;二是以违法程度和侵犯公民权益性质为标准,严重违法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以轻微违法、非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可以采纳。由于刑事诉讼涉及利益的多元性及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利益衡量的复杂性,为了实现非法证据排除的价值最大化,许多国家都采取了混合标准。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也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混合标准。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中也明确规定,对采用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3]《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排除非法证据规定》进一步将非法证据排除的混合标准予以明确,细化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较好地平衡了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真实发现与程序正当等不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