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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市场经济赔偿问题的思考

  

  由于操纵市场的行为往往是持续的,所以从操纵者第一次操纵某种证券价格到最后一次操纵该种证券价格期间善意买卖该证券的投资者均有诉权:以散布谣言方式操纵市场的,从散布谣言时起至谣言被纠正时止,善意买卖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诉权。


  

  2.责任主体范围


  

  对于操纵市场而言,任何人只要实施了以人为方式控制证券价格以图牟利的行为均可构成责任主体,因而其责任主体具有多样性。


  

  (1)发行人和承销人。证券发行人和承销人可能会采用“维持市价”(也称为“安定操作”)的方法,在特定价格买进所有低于该价格卖出的证券,借助人为方式使需求扩张,从而使证券价格逐步上扬,以诱使他人购买证券。这时发行人或承销人再将手中的证券抛出,就可以避免发行失败或发行损失。但同时由于这种稳定机制的终止,往往导致证券市场价格下跌,从而给依据人为确定的价格购买证券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美国和日本将发行人、承销人维持市价的行为规定为操纵市场的例外。肯定者认为,维持市价是一种暂时缓解供过于求的必要手段。反对者认为,它是一种欺诈手段,任何情形下都应禁止。在我国,前几年证券市场总体上供不应求,维持市价的机制不仅是不必要的,而且还可能成为发行人、承销商牟取暴利的手段。近来供求关系渐趋平衡,新股上市也有跌破发行价的可能,这加大了包销商的承销风险,维持市价机制会应运而生。而我国目前未明确规定维持市价的机制,这势必会导致“暗箱操作”,从而不利于投资者对证券价格的判断。因此有必要以法律手段对维持市价的机制给予合理的界定,以提高其运用的透明度。


  

  (2)机构大户。操纵市场多数情况是通过机构大户实现的。如在亿安科技案中,被证监会查处的四家投资公司动用276个个人账户和3个法人账户炒作亿安科技股票,造成该股票人为地狂升和跌落,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操纵市场多是通过作为经纪人的证券公司之间的同谋实现的,他们炒作股票一般也不会用自己的名义,但是可以使用受益所有人的概念来确定其操纵市场的非法所得。机构大户有时还与上市公司勾结操纵市场,由上市公司发布一些关于公司业绩不佳的消息,以达到打压股价的目的,而后操纵行为人悄悄在低位吸纳,在其掌握一定筹码之后,再由上市公司发布即将重组等信息,股价上涨后,操纵行为人便分批抛出,其利润由上市公司和操纵行为人分享。这时,机构大户和上市公司都是操纵市场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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