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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以侦查案卷为中心的审查起诉”

  

  第三,强化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的力度与深度,以形成对侦查行为的日常监控,并监督侦查案卷的制作。具体的途径是可以将实践中已经推行的“检察指导侦查”机制予以制度化,并可以考虑根据已有的实践,在公安机关设置“检察引导侦查室”,配备专门的检察官从事“检察指导侦查”的具体工作。与此同时,还应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介入侦查有保证侦查案卷客观化的责任,而不只是指导与控制侦查。


  

  (二)畅通辩方与控方平等使用侦查案卷的制度渠道


  

  从程序公正的角度而言,如果控辩双方能够以对等的案件信息资源准备庭审,也许并不一定会引发制度上的危机。因此,我们应该围绕实现控辩双方对案件信息的平等与充分共享,进行相关制度建设。具体建议如下:


  

  其一,赋予律师侦查阶段有限的阅卷权。在利用侦查案卷方面,现行刑事诉讼法事实上从侦查阶段起就制造了控辩双方不对等的局面。这在很大程度上与没有赋予律师侦查阶段一定的阅卷权有很大关系。所以,赋予律师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实有必要。鉴于侦查权的有效行使也应兼顾,可以考虑借鉴《德国刑事诉讼法》与《俄罗斯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制度的调整。一方面,原则性地规定只有在可能妨害侦查或影响侦查目的实现时,才能禁止律师阅卷;另一方面,应明确规定律师可以查阅的案卷材料范围,这应该包括侦查活动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书面案卷材料。


  

  其二,调整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范围。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下,控辩双方利用侦查案卷不对等的局面延续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这可能是目前中国控辩双方利用侦查案卷不对等的最集中反映,也是“以侦查案卷为中心的审查起诉”在中国无法取得正当性的最大障碍。有鉴于此,刑事诉讼法应直接规定,案件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查阅除保密事项外的所有移送的侦查案卷材料。同时,刑事诉讼法还应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义务尽可能地为律师阅卷提供充足的时间保障和必要的条件支持,以保障律师对侦查案卷的利用落到实处。


  

  其三,为了保障辩方对侦查案卷的持续性使用,改革现行案卷移送制度也是必须的。改革的目的是破除检察机关对移送法院侦查案卷材料的调控与选择,具体方案可以借鉴意大利的相关规定。1989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在保留原有卷宗移送做法的基础上,通过“双份卷宗”的处理方法,保障了辩方阅览的证据是检察官移送起诉时的证据。即检察官在提交审判申请时,同时移送涉及案件的所有侦查卷宗材料,预审法官据此判断是否达到审判的条件,同时辩方可以阅览该卷宗;当预审法官决定移送审判时,法庭书记官将会为庭审法官准备一份缩减后的卷宗,其中仅包括一些不能重复取证情形下的证据材料,其他大部分证据将归入公诉人卷宗中;被告方可以到公诉人办公室进行查阅,但审判法官在审判前不能阅览公诉人卷宗。{25}中国也可以在设置预审法官制度的基础上,引入类似的“双份卷宗”移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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