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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以侦查案卷为中心的审查起诉”

  

  三、危机之化解:建构外围的程序支持机制


  

  必须承认,受制于诉讼职能分工与司法资源的限制,审查起诉必须依靠侦查案卷,这是任何刑事诉讼制度都无法超越的,也是我们讨论审查起诉制度--公诉制度的前提性认识。因此,对中国的审查起诉制度--公诉制度而言,我们并不是要“问题化”这一制度本身,而是要意识到中国与法治国家表面事实相似下的结构性差异,完善“以侦查案卷为中心的审查起诉”在中国语境中的程序制度建设。


  

  (一)增强侦查案卷内容的客观性与具体形


  

  成过程的开放性


  

  可以说,侦查案卷内容本身的客观与其形成过程的开放是公诉方依靠侦查案卷运作审查起诉的前提性条件。为此,结合中国刑事诉讼相关制度的状况,并借鉴法治国家的成熟经验,我们要进行的程序制度建设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进一步规范侦查案卷中证据材料的收集行为与过程。鉴于讯问笔录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意义,改革目前的讯问制度是必要的。具体的思路是调整侦查阶段律师帮助权的相关规定,通过增强律师介入侦查讯问的力度,以形成相对开放的侦查讯问体系。考虑到在中国引入律师讯问在场权的现实难度,可以借鉴德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规定,赋予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包括初次讯问)之前,随时与自己律师商议的权利。因为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时就认罪的比例相当高,且认罪大多形成于高度封闭的环境,{23}由此形成的讯问笔录未必客观。与此同时,还要针对目前的物证形成状况改革刑事搜查制度。有调查表明,实践中搜查运用的并不普遍,实物证据的收集主要通过检查发现后予以扣押或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合作予以扣押、提取。{24}这些方式尤其是检查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单方面性与封闭性的特点,难以保证物证形成的真实性与客观性。有鉴于此,一方面要取消侦查机关自行决定有证搜查的权力,建立由检察机关根据“合理根据”理由的控制机制;另一方面,严格限制无证搜查,规定任何无证搜查都必须制作反映搜查结果与过程的《搜查笔录》,作为检察机关事后审查的准据。


  

  第二,赋予被追诉方参与、监督侦查案卷形成的权利。一方面,应在平衡侦查保密性与侦查案卷形成开放性的基础上,赋予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案卷组成材料与具体制作过程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我们可以在借鉴法治国家制度实践的基础上,规定出犯罪嫌疑人知悉侦查案卷具体内容的范围与监督侦查案卷形成的具体方式。另一方面,明确赋予律师一定的参与、监督侦查案卷形成的权利。具体制度设想是:首先,规定律师在发现侦查案卷中有不恰当的案件信息时,可向检察机关报告;其次,检察机关审查确认了律师报告的,必须制裁侦查机关;最后,如果律师的报告没有得到检察机关的回应,但庭审确认了律师报告的,应该让检察机关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如推迟审判、重新调查、建议检察机关纪律处分违纪检察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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