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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以侦查案卷为中心的审查起诉”

  

  按照直接言词原则,法官在刑事审判中应当接触证据的原始形式,当庭听取证人、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口头陈述,并要求各方以言词的方式调查证据,而不是简单地宣读各种书面笔录材料。在正式开庭审判的案件中,法治国家一般都按照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组织庭审,侦查案卷中支持公诉决定的各种书面性材料将会以言词的方式完整地“讲述”自己的形成过程与具体内容,并接受辩方的质询。正是在直接言词原则之下,侦查案卷完成了从“书面到言词”的“转换”,这一“转换”也是正当化“以侦查案卷为中心审查起诉”的过程。因为直接言词原则下的证据调查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暴露侦查案卷的种种不足,也可以全面检验公诉决定是否正确。


  

  尽管中国在理论上认可了审判中心主义,但实践中审判程序没有成为刑事诉讼的“中心”,真正的中心是侦查程序。由于没有确立审判中心主义理念,审判程序不能对审查起诉程序发挥广泛的影响。这在实践中直接表现为检察机关的公诉决定只要符合形式条件就可以启动审判程序,法院无权以形式裁判驳回公诉决定。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失去了在开庭审判之前纠正错误起诉决定的机会。也就是说,中国事实上缺乏正式庭审之前控制与检验公诉决定的机制。这进一步地凸显了“以侦查案卷为中心的审查起诉”在中国语境中的正当性危机与结构性缺陷。


  

  与没有确立审判中心主义理念并行的是直接言词原则也没有完全贯彻在庭审中。当下法庭证据调查主要围绕公诉方提交的侦查案卷中的各种书面性笔录而展开。从实践来看,公诉方引出证据的常态性方式是宣读书面性的笔录,其方式主要包括三种,即摘要式的宣读、有选择的宣读与合并概括的方式。{21}这种证据调查方式不仅发生在对口供、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的调查中,在调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证据笔录等中也相当普遍。在上述证据调查方式之下,公诉方事实上成为了庭审的主导者,辩方只能进行一些无关痛痒的消极防御。在无法对证据进行充分质证的情况下,公诉方依侦查案卷形成的公诉决定能否得到检验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检验,令人非常怀疑。事实上,有公诉人就指出:“对于这些证言笔录的质证,辩护方只能指出其矛盾、不合情理和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而根本无法揭露伪证,更不可能当庭推翻该证言笔录的可采性。”{22}由此不难看出,“以侦查案卷为中心的审查起诉”在中国目前的庭审状况下是何等脆弱与危险,一旦出现错误的起诉,很可能会危及整个刑事诉讼制度,让其遭受程序与实体的双重不正义。


  

  综上所述,法治国家通过权力抑制、权利保障与多方参与的方式,提高了侦查案卷的客观性,并在相当程度上破除了侦查案卷形成的封闭性;围绕案件信息获取所设置的相关制度为辩方充分利用侦查案卷开放了足够的空间,使流向控辩双方的案件信息处于总体平衡的状态;审判中心主义与直接言词原则提供了控制与检验公诉决定的相应机制。这三者共同构成了“以侦查案卷为中心的审查起诉”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制度性保障,将其中所潜藏的危险降至了最低。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在上述三方面的缺失显现了“以侦查案卷为中心的审查起诉”在中国语境中的危机,这种危机来自于正当化维持的程序机制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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