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李慎秋
【关键词】行政垄断;经济民主;模式选择
【全文】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竞争是市场经济最为重要的运行机制,在激励市场主体能动性、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竞争也是一把“双刃剑”,放任自流的竞争可能引起生产和资本的集中而形成垄断,排除竞争、窒息竞争。在我国,通常把垄断分为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相对于经济垄断,行政垄断由于以强有力的国家公权力为依托,其顽固性和破坏性更甚,需要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各种措施综合治理,多管齐下,但主要应运用法律的方式来进行。行政垄断的实质是政治国家的公权力凭借强有力的国家强制力对市民社会私权利的粗暴干涉和管制,使公权力和私权利都背离了原有的法律运行轨迹和市民社会的经济规律,从而使整个社会生活的协调有序发展受到破坏,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与发展受到阻碍。
一、经济民主是对行政垄断予以规制的价值取向
行政垄断是否应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有着激烈的争论。否定论者认为,对不合理的行政垄断的制止是毋须由反垄断法或反垄断法所无力完成的。肯定论者则认为,应当将行政垄断纳入反垄断法之中,通过反垄断法遏制行政垄断行为。[1]本人支持肯定说,并认为对行政垄断予以规制是我国反垄断法的首要任务。
行政垄断是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运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公平合理竞争的行为,本质上是政治国家公权力对市民社会私权利的粗暴干涉,其对立面便是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而这种秩序的集中体现便是经济民主和自由。由此,经济民主便成为我们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进行调整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民主是政治学、法学中古老的抽象范畴,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旗帜和标志,但要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却很不容易,经济民主亦然。我们只能从几个方面来揭示其内涵。经济民主既是经济法主体具有决策机制、动力机制和利益机制的前提条件,也是国家在经济干预中首先要实现的目标。国家干预如果离开了这个目标,就必然造成经济独裁。[2]经济民主的核心便是经济公平与公正。所谓经济法上的公平与公正,是指经济法确保进入市场的经营主体经济机会均等和经济平等。经济机会均等是指经营主体都有进入市场并进行平等竞争的机会。经济平等是指市场经营主体竞争条件相同。[3]经济公平与公正要求我们作到:第一,市场准入平等,由法律对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条件进行规定,凡是达到法律条件的都有机会平等地进入市场进行自由竞争。第二,市场主体的经济权利和义务平等。市场主体均平等地享有基本经济权利即财产权和经济自由权,能独立自主地决策经营、公平竞争,并且当他们这些权利受到妨碍与侵害时都能平等地请求国家公权力的救助;同时市场主体的义务即负担也是平等的,除法律所课之税赋及其他义务外不再承担额外的经济负荷。第三,市场主体在以一定物质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都能够在平等的法律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上的利益平衡,[4]也即有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