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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与内地检察制度比较研究

香港特区与内地检察制度比较研究


单民;刘方


【摘要】由于香港检察制度肇始于英美法系,和比较接近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内地检察制度相比较,其存在的差别是十分明显的。本文主要从比较的角度来阐释香港特区检察制度与内地检察制度的区别,包括检察制度产生的法制渊源、检察权的主体和权力行使的范围、检察机构的设置和法律定位等几个方面的不同。
【关键词】检察制度;香港;内地;比较
【全文】
  

  一、检察制度产生的法制渊源不同


  

  法制渊源是影响检察制度形成的重要因素,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历史相联系。由于英国殖民者的长期统治,香港特区法律制度无疑是来源和附属于英吉利普通法。探索普通法的产生历史亦有助于理解香港法制的基本成因。


  

  普通法的基本特征与人类早期法制密切相关。在人类社会法治的起源时期,无论是东方国家还是西方国家几乎都不同程度地经历了习惯法的统治时期。在那时的原始公社制度下,用世代相传下来的各种习惯性准则调整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的各种关系,构成一定的社会规范,成为法制产生的基础。例如,在日尔曼族(DieGermanen)法时代,日尔曼民间集会或moot[1]不仅在特殊的案件中作出dooms(判决),而且还发布同样称为dooms的一般性法令。“然而,dooms不能被认为是近代意义上的立法,他们更确切地说应该被当作是由神授意的对古代习惯的肯定。”[2]同样,英国普通法是诺曼人和盎格鲁·撒克逊人的两种法律势力的结合,亦应追溯于日尔曼法。英国法律正是在继承日尔曼法这一历史传统的基础上,奠定了判例法的基础。[3]“英美法者,自古采用判例法,适用判例约束力之原则,以奠成法制之基础者也。”[4]


  

  欧洲国家虽然都不同程度受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法制的影响,但在后来的法制发展历程中却取向于不同的发展方向。居于欧洲大陆的日尔曼民族国家,随着国王权力的加强,国家对社会的干预日益强烈,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导向的大陆法系在法、德等国家


  

  首先形成。受欧洲大陆法影响较小的英国则倾向于法对个人权益的保护为主,并且在法律适用方面始终保留着传统的习惯法体系。而对英国普通法起重要驱动作用的是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实行的令状(writ)和陪审(jury)制度。由于英吉利法律与欧洲大陆法律在起源的本质上是一致的,他们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古希腊、古罗马传统法制的影响。所以有学者认为,“如果把普通法与大陆法视为两种自始截然异质的法,实为大错特错。”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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