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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64年民权法》与女性平等就业权

美国《1964年民权法》与女性平等就业权


郭延军


【摘要】美国历史上就业性别歧视非常严重,联邦最高法院在几个重要的宪法判例中明确否定女性享有和男性平等的就业权。美国《1964 年民权法》的通过真正开启了女性就业权平等保护的大门。“性别”以一种极为奇特的方式被写进旨在解决种族歧视问题的民权法案中,从而与种族、肤色、宗教和来源国一起成为被禁止的歧视理由。虽然“性别”被写进《1964 年民权法》并没有真正反映当时美国社会对女性地位和社会角色的主流观念,但该法第七章一经实施还是对女性就业权的平等实现产生了非同寻常的作用。
【关键词】就业权;性别歧视;平等保护;《1964年民权法》;美国
【全文】
  

  据报道,根据美国劳工统计局的数据,2008年11月,美国女性雇员占全美所有雇员的49.1%。而在本次的经济衰退中,美国女性职工人数或首次超过男性。[1]这在半个世纪以前的美国是不可想象的。在美国历史上,就业领域歧视女性的现象极为严重,绝不亚于种族歧视。发生如此大的变化,除了与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女权运动的推动有关外,还应归因于美国女性就业权平等保护法律制度的建立。尽管这个制度是在美国整个社会歧视女性的风气还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时候因为极为偶然的因素而建立,但它开启了美国女性就业权平等保护的大门。本文欲展示美国从否定女性的平等就业权转变为平等保护女性就业权的独特历史过程,以及《1964年民权法》实施对美国女性就业权平等保护的最初效果。


  

  一、历史上美国宪法判例对女性平等就业权的否定


  

  可以说美国建国后近两百年的历史呈现给我们的是女性遭受歧视的辛酸史。1848年7月19日和20日,在纽约的西尼卡弗尔斯举行的第一次妇女权利大会上发布的《情感宣言》对严重歧视女性的现象进行了言辞激烈的控诉,它仿效《独立宣言》针对英王乔治所列举的不平等,历数女性从家庭到社会、从政治生活领域到经济生活领域所遭遇到的各种不平等对待,其中在女性所遭受的就业歧视问题上,《情感宣言》指出:男人“几乎垄断了所有有利可图的工作,而在那些她被允许从事的工作中,她只能收到不充分的报酬。他对她关闭了一切他认为最能使他荣耀的,通往财富和荣誉的大道。作为一名神学、医学或法律教师,她不为人知。”[2]女性在就业领域被排斥的状况一直延续并为宪法和法律所肯定,直到20世纪60年代。此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关女性就业权的几个重要宪法判例足资证明。


  

  (一)1872年布拉德韦尔诉伊利诺伊州案


  

  该案的上诉人迈拉·科尔比·布拉德韦尔于1869年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向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申请律师执照,但遭到拒绝,原因只在于她是女性。该法院认为:“上帝设计不同性别以从事不同范围的事。从事法律工作是属于男子的事,这差不多被视为公理。当立法机关赋予本法院负责颁发法律执照的权力的时候,并不期望从事法律工作的权利扩展到妇女。”布拉德韦尔不服,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该法院的决定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联邦最高法院以八比一的多数通过塞缪尔·米勒法官撰写的裁决,维持了州法院的裁判,只有首席大法官蔡斯提出了唯一的反对意见,但没有对此做出解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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