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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寿潜立宪思想之当代省思

  

  《宪法古义》卷一赋予君主“召集议会且命开会、停会、闭会及解散之权”,对于此等规定,汤寿潜在“谨案”中用这样的中国古典文献和君主专制政体实践来证明君主的此等权力系中国固所自有:“春秋列国之君,亦有集民使言者。陈怀公谋从楚、从吴,则召国人而问。卫灵公谋判晋,则召国人而询。皆召集议会之意。惟古代之开会无定时而有定所。王有三朝。外朝不常视。在路门外者为正朝,在路寝者为内朝。正朝外朝之位,见于《周礼·司士》,即西国开上下议院之意,是天子有开会之权。《周制》:‘凡国有大故,则王不视朝’,是天子有停会、闭会之权。秦取李斯之言,悉罢诸生之议。宋因太学生论事,议设解散之条。虽无道之政,不足为训,亦可见朝廷自有解散之权。元御史台议有不合,往往空台以去,此则议会自行解散矣。”[20]任何读者读罢这段释义都不能不惊叹作者汤寿潜的牵强附会之功。敢问“集民使言”与“召集议会”究竟有多大的可比性?古代集民乃是君主率性而为,是恣意的、临时的,而西方议会则是常设机构,不依君主之喜好而存废。西方的议会开会哪有“无定时”的?如果“王不视朝”真说明“天子有停会、闭会之权”,那岂不是说天子上朝就是召集议会开会?这样一来,唯天子之命是从的朝廷各级官员不转身都成了议院议员吗?依此逻辑,议院岂不是古已有之?1890年汤寿潜曾呼吁仿行泰西设立“集国人之议以为议”的议院,[21]两厢对比,岂不是前后矛盾、判若两人?其实,这种叙述上—而非真正认识上—的前后矛盾、出尔反尔完全是因《宪法古义》中的附会笔法所引起的。此外,本“谨案”将原本为天子耳目的元朝御史台比附为西方的议会实乃汤寿潜因附会而不得不写下的不得要领之言。


  

  《宪法古义》卷二规定议院“代表全国”,汤寿潜对此规定的核心提示是:“表全国人,非专表选举人。国不治,问之代议士”,该规定的“谨案”解释全文则是:“《书》‘民为邦本’,《孟子》‘民为贵’,诚以民为国家主体。《易》‘百姓与能’,《书》‘谋及庶人’。观于古籍之言,则庶民皆有论议国事之权,不能尽庶人而一一论议之也,则各举议员以为之代表。《墨子·法仪篇》谓立法之初,当以多数之人所定者为法,不当以少数之人所定者为法(盖以少数之人所定,利于一已,必不利于多数人民也)。《尚同》下篇亦言:‘为人君者,当依人民多数之意,以兴利除弊。’近泰西各国与议员以立法之权,故制定一法,必合于举国人民所欲出,以国者国民之国也,全国之生命财产,皆系于议员,皆汇于议院,全国代表顾不重哉?”[22]“观于古籍之言,则庶民皆有论议国事之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庶民事实上有权参与国事之议,古籍之言描述的是理想化的应然状态,如果因应然状态如此即可推断并相信实然状态亦如是,那就太天真幼稚了。但汤寿潜并非天真幼稚,他这是因附会而故意地、自欺欺人地如此推断。中国传统的政制思维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23]无知情权的庶民何来参政议政能力呢?此外,“天下有道,则政不在大夫。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24]和“不在其位,不谋其政”[25]的观念诚可谓深入国人骨髓,中国2000年帝王统治过程中实无普通百姓常规性地参政议政的政治惯例和政治实践。至于作为“代表”的“议员”,那更是彻头彻尾的西洋景,传统中国如有议员、议院,那汤寿潜在《危言》中的鼓与呼岂不成了无病呻吟?“非天子,不议礼,不制度,不考文”,[26]所有的典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均出自天子即君主一人。在漫长的中国古代社会“代表全国”的始终是君主,所谓“代表全国”的议院在古代中国固所自有,实在唯心得很。


  

  《宪法古义》卷三赋予国民“言论自由”权,汤寿潜在“谨案”中指出:“言论不外二种,一著述、一论议。孔子之作《春秋》语多微词。两汉经生,各尊所闻,未尝奉一家之言为主。此说经之自由也。马迁作史,力陈武帝之非;班固著书,不讳元后之恶,此作史之自由也。周末九流并兴,各持一说,此著书之自由也。是皆著述自由之证。若论议之自由,微之古代,厥证尤多……孔子亦谓‘上无失政,则下无私议’,非禁庶人之议也,盖深明言论自由之公理者。”[27]汤寿潜这是在证明言论自由亦为古代中国所固有。但他同时又承认:“自秦定偶语弃市之律,人民言论始失自由之权。秦汉以后,文网益严,汉武时至定腹诽之罪,非惟无言论之自由,并思想而亦禁其自由矣。”[28]毫无疑问,汤寿潜前面的论述和后面的承认之间相互矛盾。先秦时期,言论是自由的。但自秦始皇焚书坑儒始,言论自由在古代中国就事实上不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恐怖得令人“避席畏闻”(龚自珍语)的文字狱。[29]在言论自由的立宪国家所谓文字狱只是个传说,古代中国根本不知言论自由为何物,就像立宪国家不知文字狱为何物一样。所谓孔子“深明言论自由之公理”,委实误解、曲解孔子深矣。孔子主张“非礼勿言”,[30]也就是不符合礼制的事不说。像孔子这种严禁人民非议既定礼仪制度之人又哪里知道言论自由为何物?汤寿潜对“言论自由”所作的古义注解为牵强附会而抛弃了基本的历史事实。


  

  仅仅从上述三例就可窥见《宪法古义》附会释义之一斑了。所谓宪法古义,其实就是通篇对古代经典文献断章取义的附会性释义。《易经》、《尚书》、《礼记》、《中庸》、《春秋》、《论语》、《孟子》等先秦时代的经典著作是《宪法古义》最主要的参考文献和思想渊源。众所周知,这些著作的核心思想是如何巩固君主的一元化统治,在君权稳固的前提下再如何使君主实施仁政而非暴政。通过议院来限制君权的近代立宪主义宪法观念在先秦时代尚未萌芽,在“四书五经”等儒家经典著述中哪里还有君权有限、司法独立、国民权利等近代立宪主义基本政治主张的萌芽土壤和生存空间?是故,汤寿潜要完成《宪法古义》除了采用附会手法之外还真的别无选择,结果当然也只能是创作一部通篇附会的宪法释义著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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