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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寿潜立宪思想之当代省思

  

  二、君主集权的二元立宪宪法


  

  《宪法古义》所解析的宪法是君主立宪主义的宪法,但它又非完全近代意义上的君权受到重大制约的君主立宪宪法。相反,它是君主权力几乎不受限制的君主集权宪法,是君主权力依然至上至尊的、虚假的君主立宪宪法


  

  《宪法古义》卷一“元首之权利”列举了君主所行使的十个方面的权力。从其规定上看,作为国家元首的君主事实上总揽国家统治权,与日本《明治宪法》第一章所规定的天皇权力基本雷同,如出一辙。《宪法古义》授予君主掌握的权力具体如下:


  

  1.部分的君位继承权。汤寿潜认为,“君位继承亦非君主所能专,一一以法规定”。[13]他还高度评价清朝康熙皇帝皇位“不传嫡长而传贤”,说“圣人公天下之盛心,千古如见。岂不有以酌东西国宪法之通哉?”由此可知,关于君位继承问题,汤寿潜认为君主只能行使部分的权力而不能独断。


  

  2.“神圣不可犯—犯者如犯其国。”汤寿潜说:“今立宪国民其于元首也尊之、亲之、保护之。尧民之颂尧者曰‘仁如天,智如神’。宪法定之曰‘神圣’,其所以重视君身者亦至矣哉。”君身神圣不可侵犯,表面上看是君主享有人身豁免权,实际上是为君主行使不受制约的权力提供人身基本保障,准此,与其将此条定性为君主所享有的权利,毋宁把它视为君主所行使的一项权力—为其他权力提供无人身之虞的基础性权力。


  

  3.“无责任—无责之责是谓法律。”无责即豁免,汤寿潜此项规定与前项规定在旨趣上有重复之嫌疑。而类似重复《宪法古义》所在多有,如卷三中的“服官权”与“参政权”亦相重复。


  

  4.“召集议会且命开会、停会、闭会及解散之权—全国精神汇于议会,议会聚散命于君主,能守宪法无权有权。”在汤寿潜的君主立宪政体下,君主对议会拥有完全的控制权,近代立宪之真谛在于代表民意的议会制约君主,但汤寿潜反其道而行之。《宪法古义》上的此条规定几乎是照搬日本《明治宪法》第7条之规定,《明治宪法》此条规定“天皇召集帝国议会,其开会、闭会、停会及众议院之解散,皆以天皇之命行之。”


  

  5.“提议法案、裁可法案、公布法令之权—三法鼎峙有利无弊,议行此制仍待君命。”此项规定与《明治宪法》第6条,即“天皇批准法律,命其公布及执行”内涵意旨几无二致。


  

  6.“宣战、讲和、结条约之权—外交变幻贵乎独断,财政、商约必关议院。”汤寿潜认为:“宣战、讲和、结条约皆君主对外之权也。君主为一国之代表,故有对外之实权。”宣战、讲和及缔结条约等对外实权由君主一人“独断”,此诚君主非“虚位”而握实权之明证。此条规定与《明治宪法》第13条之规定(天皇宣战、讲和及缔结各项条约)可谓异口同声。


  

  7.“统帅海陆军之权—大事惟戎,将兵将将,虽不临阵,厥权无恙。”这意味着《宪法古义》中的“宪法”将国家武装力量领导权授予了君主一人。此等规定与《明治宪法》第11条将统率陆海军之权授予天皇毫无区别。


  

  8.“任官免官之权—法官以外唯君主命。”此条规定将法官以外的各级官员人事任免权授予君主。这与《明治宪法》第10条之规定亦基本相同。[14]、


  

  9.“爵赏之权—凡立宪国名誉、元气,爵之赏之,光荣未艾。”此条规定将决定及颁发国家荣典的权力授予君主,国家荣典权归于君主此乃君主立宪国家惯例。


  

  10.“恩赦之权—特赦、大赦莫非君恩,权不碍法,赦而不滥。”传统上,特赦、大赦之权都归国家元首,《宪法古义》此等规定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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