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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寿潜立宪思想之当代省思

  

  面对“数千年来一大变局”的近代中国,[9]汤寿潜不但身体力行,投入拯民与救亡运动,而且深入思考、探索重构国家政治体制的思想理论。《宪法古义》一书集中体现了他变更国体、实行君主立宪的国家政治体制近代化设想。


  

  都樾先生赠给笔者的《宪法古义》系“光绪31年冬10月通州翰墨林书局印行”版本。该版本序言“宪法古义叙”最后落款是“光绪27年8月日衔石生识”。据此,可知该书撰成于光绪27年即1901年。此版本汤寿潜未署真名,而以“日衔石生”这个化名代之。但在该版本版权页“著作者”一栏中写的却是“衔石生”,这应该是出版时印刷失误所致。因为与“衔石生”相比,“日衔石生”这个化名因多个修饰词“日”而能更生动地传达作者以“精卫衔石填海”之精神追求中国之立宪大业。至于汤寿潜为何不署真实姓名以及为何肯定此版本《宪法古义》确系汤寿潜所作,都樾和邵勇两先生已有较严肃的考证,[10]笔者就不再赘述。


  

  《宪法古义》由序言和三卷组成,全书1.7万余字。卷一“元首之权利”页篇幅最短,卷二“议院之权利”15页次之,卷三“国民之权利”20页篇幅最长。从篇幅上看,汤寿潜对“国民之权利”着墨最多、阐述最详。序言即“宪法古义叙”长3页,主要阐述我国“宪政之句”萌于《周官经》,“宪法为中国所固有”,为“病立宪为异制而扰之者”作是书以“执其口也”。卷一分十节,除“君位继承”外,列举了君主“神圣不可犯”等九个方面的君主权力。[11]卷二除阐述议院的“立法”、“监财”等权力与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的“上院”情况外,还列举了“行政大臣”之权责以及“法院之权利”。卷三概括列举了“言论自由”等13种类型的国民权利,之后阐述了国民的两项义务:赋税义务和服兵义务。


  

  在行文格式上,汤寿潜《宪法古义》一般是列出一项类似宪法条款的宪法内容(或曰宪法规范),空一格后用一句话概括其核心要点,然后以“谨案”作起始用《尚书》、《周礼》、《春秋》等古代经典文献上的字句予以解说,以证明如此之宪法规定原系“中国所固有”(语出“宪法古义叙”)。如卷一“元首之权利”第八节“任官免官之权”,对此项权利之核心要点,汤寿潜概括为“法官以外唯君主命”,对此规范的解说则是这样开始的:“谨案:舜命九官十二牧在摄位之后,而成王命君陈康王、命毕公穆王、命吕侯皆以天子之命任官。《书》曰‘任官惟其贤’,《礼记·王制》‘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是任官之权当归君主也……。”从其全书行文格式及所述内容来看,《宪法古义》更像是一部用中国传统经典文献解释汤寿潜心中理想的近代君主立宪宪法的著作。如此说来,《宪法古义》类似于中国古典文化注释版的《日本帝国宪法义解》。后者是日本“明治宪法之父”伊藤博文对日本1889年《明治宪法》逐条所作的解析。是书曾于《宪法古义》著成之年(1901年)由上海金粟斋译书处翻译出版。汤寿潜在撰写《宪法古义》时是否参阅过《日本帝国宪法义解》不得而知,有待于考证。


  

  都樾先生曾指出:“《宪法古义》是迄今所知我国近代编撰、出版时间最早的一部宪法学著作,它比近代外交家主鸿年在1902年撰写、出版的《宪法法理要义》还要早近1年,而后者是今天宪法学界公认的中国人撰写时间最早的宪法学著作。”[12]严格来说,汤寿潜《宪法古义》与王鸿年《宪法法理要义》难以相提并论,因为《宪法古义》算不上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学著作,它只是一部用中国古典经学文献阐述汤寿潜内心所预设的近代君主立宪宪法宪法释义性著作,而对于理论化的宪法学学理,《宪法古义》付之阙如、毫无涉及。是故,《宪法古义》可认定是我国最早且最系统地用中国经学传统文化诠释近代君主立宪宪法宪法释义著作。《宪法古义》事实上比清政府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和1911年《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还早几年将君主立宪宪法呈现于世人面前。《宪法古义》中的“宪法”堪称是近代中国最早的由立宪派代表汤寿潜个人草创的近代君主立宪宪法,其意义之重大不容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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