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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程序中的指定管辖研究

  

  在执法监督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提升管辖,如:2005年9月13日,公安部下发《关于对周××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提升管辖并加大办案工作力度的通知》(公经[2005]1644号),要求将周××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提升管辖,由安徽省公安厅直接侦办。我们在研究制定《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对特定类别犯罪案件的管辖也做了提升,称为级别管辖。如证券期货领域的犯罪案件、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案件、重大职务侵占等特殊类型的经济犯罪案件和外国人、港澳台人员等特定人员的经济犯罪案件,容易出现案情复杂、政治敏感、地方保护主义等外部干扰多、跨区域作案、社会影响大等复杂情形,一些地方的县(区、市)级公安机关侦破会有较大困难,为了摆脱干扰,保障及时有效地侦破案件,《规则》第15条明确规定:“下列案件应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侦查:(一)涉及以下类型案件:1.证券犯罪案件;2.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3.重大职务侵占犯罪案件。(二)涉及以下人员案件:1.外国人涉嫌经济犯罪案件;2.港、澳、台人员涉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三)其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3.指定管辖的办理形式


  

  (1)用函复确认管辖。在日常工作中,地方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经常报来大量请求指定管辖的请示,有的是请示对案件事实涉及的管辖问题的确认,有的是对有关规定的理解不一致(如对犯罪地的理解经常会有不同意见)导致管辖争议,有的是两地或多地公安机关对案件管辖问题协商不成。对此类请示,经侦局一般不会明确指定管辖,而是依据现有法律法规针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如现有规定确有不明确的(如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则在征求部法制局等有关单位意见后再进行函复答复。


  

  (2)电话答复等形式同意管辖。电话答复一般是对于指定管辖本身就带有争议或者不确定性的,法律依据不是很充分的,为了留有余地,同时也能及时解决管辖问题,在不便书面回复的时候以电话答复的形式同意管辖。如2009年11月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跨区域经济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对于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跨区域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开户银行所在地或提取现金行为发生地均属于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当地公安机关对案件均有管辖权。2009年11月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对魏××管辖问题》(魏××在中国农业银行柳江县支行办理的银联信用卡,在未丢失信用卡和密码的情况下,不知被何人于2009年8月15日在澳门珠宝行POS机消费713661.27元)电话答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法制处:鉴于该案的特殊性,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可由被害人魏××信用卡办理银行的所在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需澳门警方协助调查取证的,可层报公安部通过警务合作渠道向澳门警方提出协助请求。


  

  (3)经协调统一意见后明确管辖。对于两地或多地公安机关对管辖问题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案件,经侦局有时采取听汇报、调阅案卷、召开案件协调会等形式,本着解决争议问题、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原则,通过协商方式提出协调管辖意见。有时应地方公安机关请求,经侦局也正式办理以公安部名义的指定管辖。协调管辖一般召开协调会议后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管辖并下发执行。如,2009年9月,经侦局就山东济南公安机关侦办许××等人涉嫌集资诈骗案件,湖北武汉公安机关侦办慈德通和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召开案件协调会,明确了管辖。


  

  (4)对交办案件直接指定管辖。公安部经侦局工作中遇到管辖不明的案件线索,如大额可疑资金交易、应国(境)外警方要求开展协查、犯罪行为地在国(境)外等情况,或部署侦办涉及多个犯罪地的案件时,经侦局往往会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一地公安机关先行开展工作。如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已确定成案并可以确定案件法定管辖并不属于经侦局交办的公安机关,为了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持侦查工作的连续性,经侦局即指定交办地公安机关管辖。如当地检、法部门提出异议,经侦局再行协调办理批准逮捕、起诉及审判管辖。如交由法定管辖地公安机关继续办理更为适宜的,由承办地公安机关进行移交或由经侦局协调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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