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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程序中的指定管辖研究

  

  2.公安部经侦局办理指定管辖工作的主要做法


  

  (1)分阶段办理指定管辖


  

  分阶段办理指定管辖是指,在协调、指导案件侦办工作中,对需要办理指定管辖的案件,根据省级经侦总队请示以及案件情况和侦办工作实际,依据指定管辖的适用条件和充分理由,从有利于办案工作、提高时效和节约成本出发,先行以经侦局名义做出指定管辖,地方公安机关按照指定管辖立案开展侦查工作,根据侦办进展和诉讼需要,办案部门经省级公安厅、局正式向公安部请示后,经侦局再按程序对案件管辖办理以公安部名义作出的指定管辖。然后,根据案件诉讼阶段情况,以公安部名义协调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批捕工作的指定管辖和审查起诉、审判的指定管辖。


  

  分阶段办理指定管辖具有明显的好处:首先,符合经济犯罪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反复、交叉性的特点,既依法指定管辖,又不失灵活性,以适应侦查活动自身的特点;其次,程序简便,办理快捷,及时为办案单位提供法律支持,能够及时抓住时机,有利案件侦破;最后,符合经济犯罪降低立案门槛,深入查证的办案指导思想。我们把业务局的指定管辖习惯叫“小指定”,通过侦查认定构成犯罪后再启动以公安部名义作出的指定称为“大指定”。“大指定”的指定效力相对更高,一般指定管辖后即应进入检察、法院的诉讼程序,而不可轻易改变,以示其严肃性。但无论是“大指定”还是“小指定”,都应严格依法指定,绝不能随意乱指定。需要强调的是,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批捕和起诉两个环节方面要分别办理指定管辖,两个环节互不衔接。检察机关认为,如果检察机关在起诉前就指定,案件将会处于提前状态,经审查案件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时一旦退回公安机关,将造成法律上的不严肃。同时,也要注意办理指定管辖没有法定时限,办理过程一般都比较长,直接影响了办案时限。经侦局分阶段办理指定管辖工作较为常见,比如“09行动”中重庆、广东侦办的一些案件就是分阶段办理的。


  

  (2)对类案的指定管辖


  

  近年来,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工作中,特别是在打击制假售假、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领域,一方面,受害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有积极性,但碍于没有管辖权不能开展有效打击;另一方面,犯罪地公安机关不同程度存在着工作积极性不高、打击不力的现象。为了有效保护知名企业的利益,切实提高打击效果,经侦局指定了部分商标被侵权或者产品被假冒较为严重的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类罪。如:2005年6月经侦局在部署开展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的“山鹰”行动中,指定对侵犯“老干妈”著名商标的犯罪案件由贵州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管辖。当时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老干妈”商标被侵权情况较为严重,假冒产品充斥全国市场,案件涉及的地域广,造假环节多,实施犯罪的行为和结果发生在多个行政区域。为了加大民族品牌保护力度,集中开展侦办工作,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关规定,从有利于案件侦办的角度出发,指定贵州省公安机关办理此案。2008年9月,公安部经侦局对假冒泸州老窖商标的犯罪案件指定四川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管辖,强调在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不持异议的前提下,由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依法侦办涉嫌假冒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的犯罪案件;办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假冒其他公司注册商标的,亦应一并依法处理。


  

  (3)提升管辖


  

  提升管辖是指按照公安机关级别管辖的规定,上级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下级公安机关认为应由上级公安机关管辖而将案件移送上级公安机关管辖。因此,提升管辖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上级公安机关主动提升管辖。上级公安机关若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所谓“认为有必要”主要是指:情况特殊,需要直接立案侦查的;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的报案、举报、控告或自首的材料后,经审查虽属下级公安机关管辖,但认为自己侦查更有利于案件侦破的;由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复杂、疑难,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或者难以排除地方干扰的等情况。二是下级公安机关提出提升管辖。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在得到上级公安机关同意后,移送给上级公安机关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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