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法信用是刑法规范回应特殊性社会需要的一种属性

  

  在思想上树立刑事信用的理念,需要刑事司法中的各方牢牢树立起司法的人权观。“人权是刑事司法的基础,刑事司法是人权的结果……在刑事司法活动的任何一个环节中均存在与人权有关的问题。”[3]“人权化是刑事司法的天赋含素……人权化为刑事司法的法益元素……人权化为刑事司法的人心要素。”[4]“人权在刑事司法中是何等的重要,可以说,缺乏人权化的刑事司法是一个非人道的野蛮暴力,因为它缺少正义的内涵,而重视人权化的刑事司法才是文明和民主的,具有正义性的人道之举。”[5]人权化是刑事司法不可缺乏的内容,也是刑事司法最为本质的特征和价值取向。因此,刑事司法活动中的各方行为主体要牢牢确立人权化理念,确保每一项刑事司法行为都经得起人权化的检验。


  

  (二)在行为上具体贯彻刑事信用的理念


  

  观念指导行为,在思想上树立刑事信用的理念之后,还需要在刑事司法的具体行为中贯彻刑事信用的理念。


  

  首先,对刑事司法有协调作用的部门应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从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聂树斌案和赵作海案等刑事错案中,我们看到,公检法机关在刑事司法协调部门的协调下均缺乏一种独立负责的精神,面对刑事司法协调部门或者有关人员发出的协调指令时只有接受和服从,而没有在事实和法律基础上坚持自己的意见。刑事司法协调部门对案件的协调并不是一种司法式的指导,而主要是一种行政命令式的指导,这一过程同行政决策并无二致。但是,刑法学是最精确的法学,[6]与此相对应,刑事司法是一项专业性和精确性的工作,这就决定了刑事司法活动与行政活动具有本质上的区别。行政行为不能僭越司法行为,更不能以行政行为代替刑事司法行为。因此,对刑事司法有协调作用的部门在对案件进行协调和指导时应当充分尊重司法活动固有的理性和规律,尊重事实和法律,切实做到维护法律的尊严,确保对每一个案件的协调都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进行,增强对刑事案件指导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公正性。只有这样,才能使协调部门的行为经得起人权化的检验,才能进一步在行为上贯彻刑事信用的理念。


  

  其次,刑事司法活动中的有关领导层应起到有效的把关作用。作为刑事司法活动各执法主体的直接负责人,有关领导层在对案件的决策上应该充分履行好把关职责。这就要求公检法三机关的领导层加强对具体办案人员的指导和监督,这种指导和监督既包括对办案人员行为的监督,也包括对办案结果的监督。对于具体办案过程中的涉及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各领导层之间不仅要相互配合,还要相互监督,从而使刑事诉讼活动在严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轨道上进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