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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信用是刑法规范回应特殊性社会需要的一种属性

  

  第三,刑事司法活动中的执法主体并未树立理性的执法理念。刑事错案的发生并对刑事信用造成侵害,很大程度上与刑事司法活动中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和执法理念有关。从有关的报道来看,在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聂树斌案和赵作海案中,均存在执法人员的违法执法或不当执法。首先,在公安机关的侦查中,杜培武、佘祥林、聂树斌和赵作海的有罪供述是在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情形下作出的,取证手段和方式明显违法。其次,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也完全可以且应该对公安机关提交的案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并坚持自己的意见和判断。但是检察机关最终放弃了对案件中诸多疑点的排除,对这些案件提起了公诉。检察机关作为我国法律的监督机关,有权力也有义务对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侦查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再次,法院最终对这些案件的有罪认定也没有经过严格的事实审查和证据审查,而是在全盘接受和认可公安机关查明的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案件作出扭曲事实的刑事判决。从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聂树斌案和赵作海案中的执法行为进行反思,我们可以看出,刑事司法活动中的执法主体尚未树立起理性的执法理念,缺少严格的证据意识、人权观念,特别是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带有浓厚的主观臆断倾向和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思想,为了办案而办案,甚至用犯罪换取“犯罪”。最终使无罪的人受到了刑事追究。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对刑法调整的信赖。


  

  三、刑事信用的观念应在司法理念中得到充分展现


  

  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聂树斌案和赵作海案等刑事错案的出现,引起我们关于刑事信用问题的深刻反省。吸取刑事错案发生过程中的教训,我认为需要更新司法理念来维护刑事信用。


  

  (一)在思想上树立刑事信用的理念


  

  司法公正是刑事司法活动的永恒主题。“公正性,是刑法的首要价值。刑法涉及对公民的生杀予夺,因而公正性更是它的生命,更值得我们重视。公正作为刑法的首要价值,意味着刑法中的一切问题都应当让位于公正性。”[2]刑法的公正性在实践中则表现为司法公正,而刑事信用与司法公正息息相关。这是因为:司法公信力和司法公正的形成,需要依托刑事司法这一过程,而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刑法的适用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司法公信力和司法公正更多来自于社会主体对司法判决的认可和接受,而社会主体对刑法刑法适用的信赖无疑是对司法判决认可和接受的前提,因而刑事信用实际上成为连接社会主体与司法判决的桥梁。没有社会主体对刑法刑法适用的信赖,就不会有社会主体对根据刑法作出的刑事判决的信赖,也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体对整个司法活动和司法体制的信赖。刑事信用的缺失,司法公信力和司法公正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而司法公信力的形成和司法公正的实现离不开刑事信用的生成和维护。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聂树斌案和赵作海案等刑事错案的发生,恰恰是对刑事信用特别是刑事司法信用的最为直接的侵害,也对司法公正造成严重冲击。刑事信用的生成和维护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我们首先应在思想上树立刑事信用的理念,重视对刑事信用的维护,通过对刑事信用的维护来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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