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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逮捕方式改革的思考

  

  (五)建立逮捕必要性司法审查机制


  

  进一步增强决定逮捕行为的司法属性,建立逮捕必要性司法审查机制,降低捕后判处缓刑、拘役、免于刑事处罚比例,降低司法成本。一是下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在报请逮捕书中应当说明逮捕必要性;二是上级院成立三名检察人员组成的逮捕必要性司法审查组织(仍然由1人担任主办检察官,类似于法院的合议庭审判组织中的审判长[17]);三是听取侦查部门及犯罪嫌疑人和代理律师有无逮捕必要的意见和理由后以合议形式集体决策是否决定逮捕或提交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逮捕。


  

  (六)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公诉监督加以细化规定


  

  可以明确规定,对于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案件,如果在公诉阶段发生证据或其他变化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对一般性的简单问题,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汇报后作出相应的处理;而对情况比较复杂、变化较大的案件,则可按照正常途径,经本部门和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后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作者简介】
任海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剑虹,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法律与政策研究室主任助理。
【注释】盛宏文:《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的思考——兼评最高人民检察院“批捕提级”的〈规定〉》,《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刘慧玲:《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审查逮捕程序“上提一级”改革的相关问题》,《河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11期。
宋英辉:《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的立法完善》,《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
朱孝清:《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
陈虹伟:《刑诉法修订有望提速十大问题成为焦点——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法制日报》,2009—01—22。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职务犯罪决定逮捕权上移的现实应对》,《法学》2009年第7期。
印仕柏:《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方式的审视与重构》,《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年第11期。
徐日丹:《强化内部监督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水平》,《检察日报》,2010—02—22。
同前注
同前注
公安机关对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30日。
同前注
郭联想:《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提级之我见》,“中法网”,2009—12—04。
同前注
卓俊涛:《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方式的改革和完善》,《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9期。
同前注
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与国家审判机关又同为国家司法机关,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同为司法机关,其部分权力运行方式理所当然可以相似甚至相同,以体现司法属性。检察机关建立类似法院合议庭审判组织形式的逮捕必要性审查组织,就体现了检察机关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同时又是司法机关的定性。如是,部分学者主张审查逮捕权划归法院的观点也就可以重新考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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